抓包妻「精神出軌」遭拒同牀 人夫怒找小三、小四開心

抓包妻「精神出軌」遭拒同牀 他怒找小三、小四開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北小美(化名)跟臺南阿偉(化名)結婚後分居2地,阿偉先發現小美精神出軌,上網尋求電愛,2人因此鬧僵,小美爲了挽回婚姻搬到臺南與阿偉同住,卻不願與他同牀,阿偉因此外遇萱萱(化名),甚至搬到屏東與她同居,被小美髮現後一狀告上法院,沒想到訴訟期間小美意外發現,阿偉不僅外遇萱萱更與花花(化名)車震,花花還將照片上傳網路,因此對他們3人提告賠償,60萬及50萬,法院審理後判賠30萬及25萬。可上訴。

小美主張:他與阿偉現仍爲夫妻關係,但阿偉於112年9月開始常行蹤不定,於某日返家時向小美坦承伊在外面已有外遇,經小美質問下,阿偉方道出與萱萱交往之部分情節。於是小美開始追查,竟發現阿偉確實經常出入萱萱位於屏東之透天厝,夜宿萱萱家,外出時兩人亦不避諱親密舉止。

另阿偉在婚姻期間不僅與萱萱發生婚外情,小美還發現阿偉亦和花花發生性關係。兩人自拍有許多性愛照片、影片等,花花甚至將其與阿偉車震之性愛照片放上推特及在BBS花魁網站上,其大膽行徑及無視婚姻制度之保障實令人無法苟同。小美因此向阿偉、萱萱連帶請求非財產損害賠償60萬元,及向阿偉、花花連帶請求非財產損害賠償50萬元等語。

阿偉則辯稱,他發現小美的私人ipad裡的LINE對話有與數名不明男子對話訊息。小美在LINE對話中傳送:「我上次在goodnight遇到一個高手」、「我之前其實沒玩過電愛」、「他感覺就不是要自己打開心,而是要撥弄我」、「沒想到今天他的聲音真的很有畫面」、「而且他的聲音也是我的菜」、「陪你吃飯逛街可以呦色色的不行呦」等語,而不明男子則傳送:「妳一點都不胖拜託不要變竹竿妳這樣非常好看」、「妳的照片我可以拿來打手槍嗎」、「我騎妳的話妳手得撐着一定能長更多肌肉的」、「可惜不能和妳約個午炮」、「你老公絕對不會知道」、「我們時間又自由能配合」等大量曖昧甚至約炮的對話。

他當下身心受創,開始出現強烈不適症狀,確診爲恐慌症,持續服藥控制中。因此想與小美離婚,小美向阿偉母親求情,並於108年底自臺北搬至臺南與阿偉同居,試圖挽回婚姻,但阿偉未感受到小美的改變。小美拒絕與阿偉同牀,甚至分房。阿偉向小美求歡時均遭拒絕,兩人從108年起即未發生性行爲,彼此已無互信互愛基礎,阿偉多次向小美提議結束婚姻關係,均遭小美冷漠以對。

萱萱則以,阿偉因與小美夫妻關係長期緊張發生爭吵,導致自身恐慌症狀日益嚴重,已無法再與小美相處,因此主動搬離臺南自宅,改向萱萱承租其屏東住所居住。二人並未發生性關係。花花則不爭執,惟爭執小美請求之金額過高。

小美開庭時提出阿偉坦承與萱萱外遇之錄音、阿偉夜宿進出萱萱家之記錄表及錄音錄影光碟及翻拍照片、阿偉與花花性愛照片、小美與阿偉之婚姻、工作照片等爲證。

法院認爲,被告三人對證據並不否認,足認定阿偉與萱萱間有同居事實,且兩人關係親密,已然超出一般普通朋友間情誼,明顯逾越社會一般男女社交分際之事實,以及被告阿偉與被告花花間發生性關係之事實,均影響原告與被告阿偉夫妻間忠誠、互信之基礎,足以破壞原告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已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應堪認定。

法院審酌原告與被告阿偉之婚姻關係現況,被告三人之加害程度,以及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情形等一切情狀,認原告於請求被告阿偉與萱萱應連帶賠償原告30萬元;被告阿偉與花花應連帶賠償原告25萬元之範圍內,尚屬公允,應予准許;逾前開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