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氣爆案衍生是否修正國賠法? 科法教授這樣說

陽明交大科法學院特聘教授林志潔建議涉及公共安全的特許事業,應設立特殊補償基金,並強化事業發生公共危險時的究責。(新竹縣消防局提供/陳育賢新竹傳真)

竹北氣爆事件衍生是否修正國賠法議題,陽明交大科法學院特聘教授林志潔對此提出看法,她建議涉及公共安全的特許事業,應設立特殊補償基金,並強化事業發生公共危險時的究責,這樣會比發生事件時國賠更爲有效。

林志潔在臉書發文指出,新竹瓦斯是公營事業,是提供新竹地區消費者天然氣商品的企業經營者,如報載關於發生原因乃加壓站異常導致,則新竹瓦斯非常可能已經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對消費者應負無過失責任。

此外,若新竹瓦斯無法證明其提供的天然氣商品,其相關設備符合目前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則消費者甚至可以進一步請求新竹瓦斯負擔懲罰性損害賠償的責任。

至於國賠,由於新竹瓦斯僅是公營事業、並非政府機關,因此氣爆案是否可以直接適用國賠規定恐有疑義。

關鍵是新竹瓦斯的加壓站,是否屬於法律所規定的「公共設施」可能會有爭議,而且國賠需要公務員怠於行使職務,或在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有故意過失,如果無法證明公務員的主觀要件存在,恐怕也很難請求國賠。

此外,我國有個根本的問題在於,組織體的責任一般只有民事,除了特別刑法兩罰的情況,並無刑事責任可言。因此,自然人可能被判過失致死,組織體治理失靈卻無須負擔過失致死之責。

林志潔說,如何透過有效的民、刑事規範制度,督促企業組織落實管理,預防管理失靈情形,她認爲這纔是未來修法的重點。否則,任何1個工作人員,都可能只是組織體治理失靈的代罪羔羊而已,這豈是現在期許組織體法令遵循、落實ESG應有的法制觀?

最後,不論如何求償,民事訴訟終究需要作爲原告的受害人負擔舉證責任。在攸關人民健康安全的公營事業,應設立特殊的補償基金,若遇到難以證明因果關係的情況下,也能夠讓受害者有最基本的保障,這恐怕比修國賠法或要民衆去法院訴訟,更爲即時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