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宗教團體6幹部打死成員一審無罪 父母索賠遭駁
臺中市有宗教團體6名女幹部,遭控毆打另名女幹部致死;臺中地院認爲無法排除是死者主動要求6人拍打自己,判決6人無罪,也駁回死者父母提出的附帶民事賠償。
檢方起訴書指出,「中華白陽四貴靈寶聖道會(已改名爲中華日行一善學會)」,其中擔任幹部「堂主道才」的遊姓女子,負責道場文宣製作、執行,及採買道場活動所需膳食。
民國112年6月間,團體擔任「總道長」的余姓女子,因不滿遊女規劃宗教活動進度落後,夥同其幹部6人徒手或持拍痧棒等物品,毆打遊女致死,隨後將遊女更換沾血衣褲,抱入房內反鎖,餘女等人漏夜逃亡,由詹女與另一女信徒報案,宣稱遊女不明原因猝死。
判決書指出,6人均否認犯行,死者平時就會用綠色拍痧板對自己身體進行理療拍打,也會請他人協助,因無法排除如6人所言、是死者要求她們協助。
6人與死者相識多年,大多年紀相仿,平常無嫌隙,並無充足證據顯示,6人有對死者心生不滿,想教訓死者卻下手過重導致死者死亡,判處6人無罪。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中提到,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判決駁回,6人被起訴傷害致死等案件,判決無罪,判決也駁回遊女父母之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