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紀委:嚴查違規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近期,紀檢監察機關查處通報的典型案例中,有不少涉及“違規從事有償中介活動”違紀行爲。其中,海南省委統戰部原一級巡視員鍾捷興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通報指出其“違規從事有償中介活動”;新力能源開發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總裁韓傑同樣存在“違規經商辦企業和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等問題。
黨員幹部違規從事有償中介活動謀取利益,嚴重破壞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破壞黨和政府形象,侵蝕黨的執政基礎,必須深挖細查、系統施治。
黨員幹部從事營利性中介活動,不僅與公共服務的性質和宗旨不符,也會擾亂市場經濟秩序
部分黨員幹部因工作關係,具有較廣的人脈和信息資源。然而,如果將這些資源用於違規從事中介活動,並收取“中介費”“感謝費”,不僅影響市場公平公正競爭環境,還容易因貪慾膨脹,從違紀滑向違法犯罪的深淵。
江蘇省太倉市農業綜合執法大隊原大隊長沈某就是這樣的反面典型。2018至2019年期間,沈某分別應熟人劉某某、施某某請求,通過向某房地產公司有關負責人打招呼的方式,幫助劉某某和施某某購買該公司開發的房產,並收取劉某某、施某某各10萬元作爲“中介費”。
腐敗往往從破紀開始,而破紀往往從一些“小事”引發。
“沈某幫熟人‘搞定事情’,展現‘能量’之後,對方往往會吃請感謝,一來二往,沈某開始認爲吃點拿點都是小事,逐漸越滑越深。”據該案辦案人員介紹,在吃吃喝喝的過程中,沈某的胃口和慾望逐漸變大,享樂主義、奢靡之風逐漸侵蝕其思想,而不法商人則利用節假日等時間節點對他展開“圍獵”。隨着沈某愈發放鬆自我要求,不僅多次讓管理服務對象來爲他支付餐飲費,還大肆違規收受下屬人員所送的禮品禮金,成爲“風腐一體”的典型。2022年8月,沈某被開除黨籍和公職。不久後,沈某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浙江省杭州市臨安區經濟適用住房開發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吳某某,依靠多年來積累的人脈網,以“按勞取酬”“多勞多得”爲準則,在工程老闆、招投標中介公司等主體間有償“牽線”。如滾雪球一般,隨着膽子變大,吳某某從最開始的“牽線搭橋”漸漸發展爲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他人大額“感謝費”,最終走向犯罪。
“黨員幹部承擔着公共服務職能,第一職責是爲黨工作、爲人民服務。從事營利性中介活動不僅與公共服務的性質和宗旨不符,也會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影響黨員幹部秉公辦事、秉公執法,爲黨的紀律所不允許。”臨安區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副主任來立斌告訴記者。
有償中介爲違紀行爲套上民事行爲的“馬甲”,利益輸送方式隱形變異、翻新升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三條列出6項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爲,其中第4項即從事有償中介活動。依照規定,從事有償中介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在有償中介活動中,構成違紀行爲的主體是黨員幹部,其違紀行爲在客觀方面具備兩個條件:一是進行中介活動,二是收取錢財。”來立斌介紹。
太倉市紀委監委有關負責同志告訴記者,在實際查處的案例中,違規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黨員幹部經常表現出“能人”特徵,認爲自己交際廣、本事大、能力強,幫幫小忙併收取一定“中介費”,屬於民事行爲,是“無傷大雅”的正當收入。
有償中介活動爲違紀行爲套上了市場化、民事化的“馬甲”,少數腐敗分子也打着幫忙“牽線搭橋”的幌子,利益輸送方式隱形變異、翻新升級。
在一些案件中,黨員幹部公然“越界”,把公共服務變成謀取私利的工具。“例如,利用自己對管理服務對象‘人頭熟’、辦件流程‘門門通’的業務特長,打着‘中介’的旗號,公然爲難前來辦事的羣衆,兜售手中辦事權力,嚴重擾亂公權力的正確行使。還有個別已經退休的黨員幹部,利用過去積累的經驗、資源和影響力,做‘人情’生意,將自己原來的任職背景和影響力用以‘疏通關係’。”福建省石獅市紀委監委相關負責同志告訴記者,在這樣的案件中,“中介”很可能只是一個表象,調查不應止步於表面的違紀行爲,必須繼續深挖,找到背後可能隱藏的違法犯罪問題。
認定行爲性質時必須結合具體案情,綜合主客觀因素進行分析判斷,確保準確適用紀法
“查處此類案件時,一些黨員幹部職權作用發揮不明顯,利用信息差‘居中斡旋’的作用更突出,行爲性質處於違紀和受賄犯罪邊緣,給精準甄別性質帶來困難與挑戰。”江蘇省句容市紀委監委黨風政風監督室副主任王海介紹。
在杭州市濱江區紀委監委第二紀檢監察室副主任陳喬看來,對於是違規從事有償中介活動還是受賄的認定,關鍵在於是否利用職務行爲和工作行爲。“如果認定利用職務影響,存在隸屬以及上下級關係,損害了職務廉潔性,則傾向於認定爲受賄;如果利用工作獲取的信息或人脈進行居中行爲,職權作用發揮不明顯,傾向於認定爲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實踐中,有償中介活動還容易與斡旋受賄行爲混淆。“斡旋受賄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來立斌表示,斡旋受賄主要有三個構成要件。“第一,行爲人作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了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即與被利用的國家工作人員在職權上雖然沒有隸屬制約關係,但行爲人利用了本人職權或者地位產生的影響和一定的工作聯繫;第二,是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而非自己職務上的行爲;第三,須是爲請託人謀取了不正當利益。”
多名紀檢監察幹部告訴記者,具體案件中,黨員幹部“牽線搭橋”的情形比較複雜,在認定行爲性質時,不能簡單機械地以“只要收錢均構成受賄”或“只要有‘牽線’性質均屬於違紀”作爲判斷標準,必須結合具體案情,綜合主客觀因素進行分析判斷,確保準確適用紀法,取得最佳效果。
從嚴查處黨員幹部違規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公正
黨員幹部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極易誘發以權謀私、權錢交易,必須高度重視。多地紀檢監察機關從嚴查處黨員幹部違規從事有償中介活動,規範黨員幹部履職行爲。
專項清理,全面起底。“去年以來,句容市紀委監委聚焦違規從事有償中介活動開展清理,按照個人填報、彙總審覈、整改規範、查處問責和完善制度等環節,深入開展專項清理整治行動。”該市紀委監委有關負責同志介紹,針對案件暴露的問題和漏洞,該市紀委監委通過查糾整改、建章立制、警示教育等“組合拳”,推動實現源頭治理、常治長效。
近年來,江西省撫州市臨川區紀委監委聚焦行政審批領域有償中介服務,開展中介服務突出問題專項整治行動,推動建立完善中介機構失信行爲懲戒和淘汰機制,以切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部門及相關領導幹部與中介機構之間的利益關聯,營造公平規範的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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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