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火2號機重啓 臺中市法制局長批臺電:師出無名!傷中部人心
▲李善植批臺電重啓中火2號機是師出無名,也傷了中部人的心。(圖/資料照)
臺電重啓臺中發電廠(中火)2號機組再引發中央、地方互槓,臺中市法制局長李善植27日臉書發文批評,「中火說市府廢止許可證處分已被撤銷,當然可合法地繼續燒。但個人認爲,環保署撤銷處分是無效處分!當然有效、無效還是法院說的算,相關案件都進入司法調查,不知道他們爲何急着在這一刻重啓?」臺電不只師出無名,更傷了中部人的心。
李善植表示,他認爲環保署撤銷處分無效主要理由如下列四點:
一、 空氣污染防制屬於地方自治事項。(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9款、法務部及環保署官員的說法)。二、 最高行政法院表示,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6款無效的行政處分,係指欠缺事務管轄且屬重大明顯情形,例如違反權力分立或職權分配之情形。三、 臺中市政府行使地方自治權,受憲法及地方制度法保障。故依地方制度法第75條及環保署組織條例第3條相關規定,欲撤銷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應由行政院撤銷。(地方制度法的特別規定優先於行政程序法)四、 在我國憲政之組織架構下,環保署與臺中市政府平起平坐。環保署直接撤銷市府行政處分,嚴重侵害權力分立及地方自治權,因此無效。
他補充說,臺中市政府環保局前因臺電中部火力發電廠使用生煤超標,違規情節重大,廢止中火第二及第三號機組之操作許可證。然而,行政院環保署於接受臺電公司陳情後,竟自行發函撤銷中市府環保局廢止中火許可證之行政處分,臺電仗勢有環保署背書保證兩部機組未被廢止,遂於6月24日晚間點火重啓第二號機組。
市府亦非省油的燈,爲捍衛臺中乾淨的天空,隨即前往稽查,表示中火第二號機之許可證仍屬廢止狀態,其無證貿然操作,顯然違法。中市府與臺電各說各話,孰是孰非,猶待司法機關日後裁決,但中市府依法行政的立場,仍須嚴正表明,以昭公信。
臺中市政府認定環保署撤銷處分無效主要理由如下:
一、環保署之撤銷處分屬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6款之無效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6款規定,行政處分欠缺事務管轄權限者,無效。又依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476號判決,所謂「缺乏事務權限」,係指欠缺事務管轄且屬重大明顯情形,例如違反權力分立或職權分配之情形。
二、環保署之撤銷處分構成無效之主要理由:在我國憲政之組織架構下,環保署與臺中市政府平起平坐。因此,依照地方制度法第75條及環保署組織條例第3條相關規定,欲撤銷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應由行政院撤銷。環保署刻意規避地方制度法及自身組織條例之要求,逕自發函撤銷臺中市政府之行政處分,嚴重侵害權力分立及地方自治權,自屬欠缺事務管轄且屬重大明顯情形,依行政程序法及法院實務見解,環保署之撤銷處分,自始無效,中火第二、三號機組之操作許可證仍屬遭廢止之狀態。這就好像兄弟吵架,本應由父母定奪對錯,豈是兄弟一方說的算!?
李善植認爲,臺電口口聲聲表示電力充沛、供電無虞,而中火第二、三號機組是否得以操作既有諸多爭議,甫有大學民調公佈七成民衆反對重啓,臺電何不等到司法調查告一段落,再來決定是否重啓。臺電選在此時電力充沛的時點獨斷獨行,不僅師出無名,也傷害了中部居民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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