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茶師不滿分手勒昏前女友 老父奔走求和解改判8年
嘉義劉姓製茶師傅欲挽回鄧姓前女友遭拒,去年6月11凌晨侵入其住處,用電線勒住她的脖子,致其腦部缺氧昏迷,還將她拖行帶到摩鐵及老家,醒來後才乘隙逃出,一審認他犯殺人未遂等罪應執行8年4月,上訴二審後,他立下悔過書,委由父親與女方和解,今改判應執行8年。
一審判決,認劉犯殺人未遂罪處7年10月,又犯剝奪行動自由罪處10月,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2月、可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8年4月。
劉就恐嚇危害安全、剝奪行動自由罪部分,僅就原判決量刑部分上訴,二審則就殺人未遂部分進行審理。
據調查,劉與鄧女曾是同居男女朋友,兩人分手後,劉持續傳訊息欲挽回前女友,但因女方不接他的電話,也不讀他的訊息,因而心生不滿。
去年6月11日凌晨0時29分許,劉開車前往前女友嘉義縣住處,踩踏轎車車頂,攀爬翻越至住處2樓,自2樓落地窗侵入其房間。原熟睡的她驚醒,劉向她說「敢玩弄我,要給妳死」後,旋持電線環繞其頸部並交岔方式絞勒,致她因腦部缺氧陷入昏迷後才鬆手。
臺南高分院指出,綜合劉於原審審理時陳述侵入鄧女住處動機、前往其住處時攜帶電線並直接絞勒其頸部,絞勒頸部前向她稱「妳玩弄我,要給妳死」及絞勒其頸部用力之猛、時間之長,應可認定劉以電線絞勒其頸部,是基於殺人直接故意。
劉辯稱,當下並無殺害鄧女之意,應屬事後卸責之詞。劉犯刑法中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同法殺人未遂罪,應從一重殺人未遂罪論處。
合議庭表示,劉辯稱主動停止絞勒女方頸部,符合中止未遂規定。但經原審法院檢附告其就醫病歷、傷勢照片送成大醫院鑑定結果,足認劉當時絞勒女方頸部,確實有施以相當力道及時間,堪認劉造成其血液迴流受阻情形嚴重,原已預見可能發生其死亡結果,已達足以造成不法侵害程度。
且劉僅單純放棄繼續絞勒女方,未有任何救護等防止其受傷死亡積極行爲,最後是女方於劉暫離之際趁隙脫逃至臺3線上,向恰巧經過的劉父求救,帶同報警並就醫救治,才倖免於難,劉並不符合中止未遂要件。
合議庭指出,劉於審理中,已深具悔意,立下悔過書由律師轉交父親再轉交女方,並委由父親與女方和解在案,女方於和解後表示願意原諒劉,並請求法院對他從輕量刑,以啓自新。原審判決未及審酌有利於被告量刑事由,因而撤銷改判。
二審認劉犯殺人未遂罪處7年8月,又犯剝奪行動自由罪處8月,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8年。
臺南高分院指出,劉於審理中已深具悔意,立下悔過書由律師轉交父親再轉交女方,並委由父親與女方和解在案,原審未及審酌有利於劉量刑事由,因而撤銷改判。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