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推動反歧視法立法 公聽會16日起跑
爲研議制定綜合性反歧視法,行政院今天起預告反歧視法草案,16日起在全臺辦理分區公聽會。預告草案除定義歧視等禁止行爲,也要求不得基於種族、身心障礙、性別等進行歧視、騷擾等行爲。
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今天透過新聞稿表示,研議制定綜合性「反歧視法」是行政院國家人權行動計劃中重要項目之一,禁止歧視的規定現行已分散在不同法律,但參考外國定有綜合性反歧視法立法例發現,國內法律對歧視定義、例外條款,以及部分領域的反歧視規範不足,且違反現行禁止歧視規定,救濟方式多爲處以罰鍰,欠缺相應的民事損害賠償機制,因此提出草案。
反歧視法草案今天起至7月1日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衆開講」預告,並將於16日、24日、27日、29日辦理分區公聽會,蒐集、聽取各界意見,對草案內容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預告期間至該平臺討論區陳述意見,或報名參與公聽會。
草案計7章46條,第1章主要定義性規範歧視等禁止行爲、受保護特徵等相關用詞;第2章規範在大衆交易、就業、教育領域,不得基於種族、身心障礙、性別、年齡、宗教信仰爲歧視及騷擾、報復行爲,並規範僱主及學校的歧視防治及糾正補救義務;第3章規範不構成歧視的例外情形。
第4章是救濟部分,明定侵害除去及防止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團體訴訟等相關規定,例如,參酌美國法制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法院得因被害人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3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金;第5章規範各級政府及相關部會在消弭歧視及促進實質平等相關義務。
另外,參考國外定有綜合性「反歧視法」的執行機制,國家人權機構有其重要功能及角色,草案第6章明定「國家人權委員會關於歧視事件之處理」相關權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