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兩刑法修正草案 無期徒刑羈押日列假釋門檻核計

行政院1日通過兩項《刑法》修正草案,包括針對累犯制度,將增設「例外得不加重其刑」的規定,無期徒刑的羈押日數,應全部列入假釋門檻覈計,等同刪除無期徒刑的1年條款。另修正《律師法》,未加入公會的律師若違法執行業務,或執業行爲經法院判決1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可廢止律師證書。

此次修法範圍包括刑法第47條、第48條、第77條與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3修正草案。

其中刑法第47條規定原本規定,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而有過苛之情形,牴觸憲法比例原則規定。法務部擬具刑法第47條、第48條修正草案,增設例外得不加重其刑的規定,即明定再犯之罪爲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因構成累犯致應宣告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或再犯刑法第61條各款之罪,且有過苛之虞者,法院得不加重本刑,以符合比例原則。

另外,司法院釋字第801號解釋,認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未逾一年之羈押日數,不算入假釋已執行期間,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因此,法務部也提出修正案,針對刑法第77條,使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裁判確定前的羈押日數,均算入假釋已執行之期間。另增訂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3,使目前在監服刑之受刑人及於刑法第77條第3項修正施行前犯罪者,均得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俾維護受刑人之權益,以避免法律適用疑義。

此外,在律師法部分,法務部表示,非執業律師如有犯罪行爲,因其未加入律師公會,現難由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然爲確保律師之高度素質,並回應社會期待,對領有律師證書而未加入公會者,倘其行爲經法院判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或其行爲涉有違法執行律師業務、有損及司法廉潔或律師職務獨立性,由法務部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意見後,廢止其律師證書,以維護律師綱紀及形象,並確保司法威信。本次修法將能界定律師懲戒及本部廢止律師證書範疇,完善廢止律師證書制度,使律師法更加完備。

法務部強調,修正草案今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後,就刑法部分將送請司法院會銜,律師法部分將函請立法院審議。本部將持續配合後續法案審議作業,期能儘速完成修法程序,以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並維護憲政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