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涉貪案交保恐生變 檢方將傳喚桃市府官員

涉入貪污案的鄭文燦,7日請辭海基會董事長一職。(中時資料照/範揚光攝)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貪案,一審裁定500萬元交保,檢提抗告,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認爲,檢方將傳喚桃園市府局處公務人員查明事實,是否鄭男有串證之可能,或逃亡的可能,撤銷交保裁定,發回桃院更爲妥適的裁定。

一審桃園地院裁定鄭文燦以5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檢不服提抗告。

高院認爲一審並未於裁定中說明鄭男究竟有何羈押之原因,若被告有羈押原因是否均無羈押之必要?一審未予以說明其認定依據,高院自無從判斷其適法、妥當性。

此外,檢察官已於聲請羈押理由書及抗告書中敘明尚有傳喚桃園市府相關局處公務人員以查明本案事實之必要,則相關共犯或證人與鄭男間是否尚有聯絡本案案情之可能?

高院指出,共犯間具有利害關係,彼此存有相互勾串供詞、互爲維護之高度可能性,復酌鄭男在本案之地位、角色及參與程度,是否能排除其影響與其具有一定上下隸屬關係之共犯或證人陳述之可能性?

高院酌以現今通訊軟體發展程度甚易被用以聯繫勾串或影響相關人未來陳述之可能性,在全案情節尚未調查釐清前,他及其他共犯、證人間是否仍有勾串之可能?一審諭知是否即能排除被告逃亡,甚或排除被告與其他共犯或證人互相聯絡本案案情而串證、滅證之可能?未見原裁定詳予論述,顯有理由不備之違誤。

高院指出,原裁定既有不當之處,於法要屬無可維持,應由高院以撤銷,發回一審法院更爲妥適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