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關2個月確定 親友送內衣褲
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遭羈押禁見,委任律師陳永來12日一早前往桃園監獄探視。(範揚光攝)
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於桃園市長任內涉嫌收賄500萬元,桃園地方法院11日第三度開庭後裁準羈押,鄭不服迅速提出抗告,臺灣高等法院12日審理後認爲,鄭辯稱是有人遺落裝有500萬元的手提袋,他發現後才歸還,這種說法不合常理,500萬元可能是行賄的「前金」,再加上他有串證及逃亡可能,駁回抗告,裁定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確定。
高院指出,本案土地變更計劃一事涉及桃園市政府多個局處事務,經手承辦公務員甚多,則相關公務員或因與鄭過往職務親誼、權力,甚至爲免自己涉入刑責,即不無附和鄭的說詞之動機,有羈押必要。
鄭否認知道廖姓地主帶錢到他的官邸,而留在該處的手提袋內有500萬現金。他辯稱如果真是行賄,依本件土地變更計劃的利益,怎可能只有500萬元的賄賂。但高院認爲,500萬現金的重量、體積非小,鄭或他的家人對於官邸內有人遺落此物,豈有不基於官邸維安或好奇打開查看之理?
合議庭指出,鄭所述發現該手提袋後的舉止,竟在6、7個月後才親自歸還廖男,而非即時指示部屬交還或交政風室處理,鄭的反應更啓人疑竇。另依廖對此數額決定過程的證述,非無可能這是土地變更計劃完成之「前金」,鄭的抗告無可採信,應裁定駁回。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可以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一次爲限,檢方偵查中可聲請對鄭文燦羈押2次,共4個月。1名檢察官說,就實務上而言,檢方若聲押被告成功,都會力拚在4個月內起訴,避免案件還沒偵結就讓被告獲釋。
鄭文燦前晚送抵桃園看守所經過檢身進入舍房,隨即於21時熄燈就寢,昨日上午6時45分起牀並吃早餐,12日早餐爲麥茶、黑糖饅頭、水煮蛋。
律師陳永來8時35分抵達看守所律見,約9時50分離開。針對鄭文燦在桃所內的狀況,他僅說「都很好,謝謝!」。鄭文燦親友也到看守所購買大批日用品給鄭文燦,不過因爲金額超過看守所每日最高2000元規定,親友刪減到1992元,但很堅持內衣褲部分不刪,他也帶了3本心經、政治書籍送交鄭文燦。
另有1名地方人士到看守所試圖送錢給鄭文燦,他說,被羈押其實很花錢,過去鄭文燦很照顧自己,不論案子最後結果爲何,都希望鄭在裡面能舒服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