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包/立法院在吵什麼?國會法案改革爭議一次看
立法院院會17日進行國會改革相關法案表決,朝野數度爆發激烈肢體衝突。記者許正宏/攝影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立法院上週五(17日)進行「國會改革法案」投票,民進黨爲阻止法案通過,佔領主席臺、搶走資料,朝野黨團爆發激烈肢體衝突。21日,立法院內續審21條國會法案,場外則聚集上萬民衆,高舉「沒有討論,不是民主」、「退回黑箱、逐條審查」等口號,走上青島東路抗議。立法院會今天(24日)繼續審查國會改革法案,民間團體在立院外發起「國會濫權、民主倒退、公民搶救、立院集結」行動,要求將三法案退回委員會重審。到底爲什麼會有這場爭議,聯合新聞網整理事件原委。
國會改革法案是什麼?4大法案內容爭議:
國會改革五法 修法重點 製表/屈彥辰
本屆國會2月20日開議當天,民衆黨黨團就提案修改《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刑法》;國民黨則在3月8日,提出18份修法草案,包含「總統國情報告」、「訂立藐視國會罪」、「擴大立院調查及聽證權」、「強化立院人事同意權」四大方向;民進黨於3月29日也提出自己版本的國會改革法案,但排入委員會審查後持續被封殺。
5月17日進行之投票法案內容,爲國民黨與民衆黨的部分合並版本。針對修正法案內容,國民黨及民衆黨主張,修法是爲了加強國會監督職責,然但民進黨認爲修法草案過度擴大立院權力,影響權力分立原則,甚至有侵犯《憲法》疑慮。
一、總統國情報告
國民黨、民衆黨:強化立院監督總統職權,增加問政機制。總統應在每年3月1日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新任總統應於就職2周內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就職1個月內進行國情報告。遇重要政策議題,立法院可決議總統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且總統必須「即問即答」。
民進黨:《憲法》未賦予立法院「質詢」總統的權力,立院只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即問即答的方式可能違憲,建議維持現行法案,未提出相關修改。
二、訂立藐視國會罪
國民黨、民衆黨:爲強化立法院的監督機制,應將藐視國會罪入法。被質詢人不得任意缺席、拒絕答覆、拒絕提供資料,答覆內容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且不得反質詢,虛僞陳述恐將有刑事責任。若違反以上規則,將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民進黨:擔心藐視國會定義過於寬鬆,恐導致國會無限過擴權,破壞權力分立的原則。希望透過另外修訂「立法委員行爲法」,約束立委不得有騷擾或歧視等違規行爲,若涉刑事責任可移送偵辦。
三、擴大立院調查及聽證權
國民黨、民衆黨:《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新增「調查權之行使」、「聽證會之舉行」兩章節,立法院可設立調查委員會或專案小組,對議案或立委職權相關事項行使「調查調閱權」,並可要求政府機關、團體或民間關係人士提供相關資料。
民進黨:調查應尊重且不可侵犯各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的權力,避免立院權力過度擴張。主張調查權、調閱權「雙軌制」,立院院會層級可成立調查委員會,各委員會則成立調閱小組,在訴訟判決、訴願事件確定前都不可行使調查權或調閱權。此外,修法擴及一般民衆、企業,有侵害個人隱私、商業機密的可能。
四、強化人事同意權
國民黨、民衆黨:補選副總統、彈劾正副總統、監察院、司法院、考試院正副院長等人事提名,需經立院同意,並舉辦公聽會,審查不得少於一個月,送交院會後由立委記名投票表決。
民進黨:維持不記名投票,但也支持公聽會入法。依《憲法》的人事同意權,須經全體立委過半以上通過,法律層級則經出席立委半數以上同意。
立法院會21日繼續處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進黨立委晚上在議場內高喊「反黑箱、反擴權」。本報資料照片
朝野爆發衝突,立院審查程序爭議:
4月15日,法案進入委員會,藍、白兩黨共20案、超過70條文未經逐條討論,民進黨試圖發起散會動議,但藍白人數優勢,條文全數保留,送交黨團協商。依照議事規則,初審法案若無共識進行保留,經過一個月「冷凍期」後,就算未取得共識也會送交院會表決。
5月16日,爲期一個月的冷凍期結束,立法院院長韓國瑜召集朝野協商,但最終仍未仔細檢視條文內容,在無共識之下送交院會。接着藍、白兩黨又以修正動議方式提出「整並版本」,導致不少立委到表決前夕,都不清楚最終提案內容。
隔日,5月17日院會二讀表決,前後僅歷時46天。當天,民進黨團不滿前日(16)委員會未經逐條討論,就將法案保留送出,認爲程序違反常規。
民進黨主張,藍白新版國會改革法案到表決當日才提出,立院官網來不及公佈,導致關心修法民衆無法得知確切法條內容。此外,民進黨也指出,立院現場混亂,但主席採用舉手表決卻未清查人數,認爲不合乎議事規矩和合法程序。
國民黨、民衆黨則強調,很多修正動議都是當天才提出,來不及網路公告是常態,且通過的法案內容均可透過「立院議事及發言系統」網站查詢。而依照《立法院議事規則》,立院議案表決方法包括口頭、舉手、投票等方式,因此舉手表決合乎規範。
立法院會21日繼續審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進黨立委晚上在議場內手舉向日葵,一同合唱當年太陽花學運時的歌曲「島嶼天光」。記者餘承翰/攝影
國會改革法案二讀通過條文:
5月21日,立法院繼續審查國會改革法案,院外則聚集萬人抗議。經歷一整天長達14小時的表決大戰,最終通過共21條條文,及1個章名「調查權之行使」。
一、總統國情報告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報告常態化,總統在每年3月1日前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採即問即答形式。新任總統則於就職2周內送交報告,1個月內進行報告。
二、藐視國會罰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官員答覆不得超出範圍、反質詢或拒答,違反者處2萬至20萬元罰鍰,並可移送彈劾或懲戒。刑事責任部分,官員虛僞陳述依法追訴。
三、調查權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至48條。立院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供相關資料,違反相關規定者,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處最高10萬元罰鍰。
四、人事同意權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至30條之1。通過以記名投票表決、審查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且需舉行公聽會,審查報告需於表決前10日提交。被提名人若違反相關規定,經院會決議者,得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今(24)日立法院審查國會改革法案,公民團體再度發起立院集結行動。民衆高舉抗議標語「沒有討論 沒有民主」等口號。聯合報記者黃義書/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