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宣佈 開放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以臺股作為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

證交所。本報系資料照

爲吸引國際資金持續參與臺灣資本市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新令,開放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以臺股作爲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不受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21條第3款限制。

證交所配合主管機關政策增訂華僑及外國人以國內有價證券作爲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操作辦法,2023年9月25日實施。

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擔保品提供者)基於中華民國境外投資活動,需向另一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擔保品收受者)交付擔保品,得以上市櫃信用交易標的股票作爲擔保品,由境外擔保品管理者負責管理,並委由在臺之擔保品保管機構代爲保管及處分擔保品。

證交所落實主管機關資本市場藍圖願景,營造公平效率、創新開放、多元化及國際化的資本市場,開放外資以臺股作爲擔保品,有助於吸引外資持續持有臺股,提高市場國際能見度,證交所全力配合規劃相關作業流程及系統開發,未來將持續推動活絡股市措施,期能吸引更多資金投入我國資本市場,增進經濟成長動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