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正式發佈減持新規 禁止大股東融券賣出

爲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監管防範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關於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的意見(試行)》,證監會今日發佈《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減持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持股變動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減持制度是資本市場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制度。爲落實近期相關文件關於全面完善減持規則體系,嚴格規範大股東尤其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減持,堅決防範各類繞道減持等要求,證監會在《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減持規定》)基礎上起草了《減持管理辦法》,同步修訂了《持股變動規則》,並於2024年4月12日至4月27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市場各方對規則內容總體支持,提出的修改完善建議,證監會逐條研究,認真吸收採納,並相應修改了規則。

《減持管理辦法》共三十一條,總體保持了《減持規定》的基本框架和核心內容,將原有的規範性文件上升爲規章,並針對市場反映的突出問題完善了相關內容:一是嚴格規範大股東減持。明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破發、破淨、分紅不達標等情形下不得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減持股份;增加大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減持前的預披露義務;要求大股東的一致行動人與大股東共同遵守減持限制。二是有效防範繞道減持。要求協議轉讓的受讓方鎖定六個月;明確因離婚、解散、分立等分割股票後各方持續共同遵守減持限制;明確司法強制執行、質押融資融券違約處置等根據減持方式的不同分別適用相關減持要求;禁止大股東融券賣出或者參與以本公司股票爲標的物的衍生品交易;禁止限售股轉融通出借、限售股股東融券賣出等。三是細化違規責任條款。明確對違規減持可以採取責令購回並向上市公司上繳價差的措施,列舉應予處罰的具體情形。此外,還強化了上市公司及董事會秘書的義務。

本次修訂後的《持股變動規則》,吸收整合了《減持規定》中有關規範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要求,進一步明確董監高離婚分割股票後各方持續共同遵守原有的減持限制;優化了禁止買賣股票的窗口期,支持董監高依法增持股份。

下一步,證監會將持續強化對股東減持行爲的監管,嚴厲打擊、從嚴懲處違規減持行爲,維護市場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