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隊長隱瞞疫調、凌晨擅離職守與女子外出 遭記過懲處官司結果曝光

基隆市政府警察第二分局前偵查隊長林學志被控新冠肺炎期間,深夜到小吃店飲酒且隱瞞疫調,而被記1大過懲處,又多次於值日時未報備簽出、夜間擅離駐地、凌晨與女子外出,再被記過2次,他不服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林隱瞞疫調部分的1大過,但認爲擅離職守部分的記過2次沒有違誤,維持原處分,可上訴。

林學志原先是第二分局偵查隊長,案發後被調任刑大科技犯罪偵查隊警務員;他被控2022年3月21日與同事、女子深夜赴銀河小吃店飲酒,但隱瞞疫調、行政調查也未立即吐實,基隆市警局記1大過懲處。

林學志2022年3月1、2、6、11、20日五度值日時未報備及簽出,夜間擅離駐地,直到隔天才返回;同年月15、17、23日三度於內部管理時段和女子外出,市警局認爲他未能遵守勤務和報告紀律,違反規定,記過2次處分。

林學志提複審被駁回,再提行政訴訟救濟,主張基隆市警局不是防治傳染病的主管機關,卻在市府裁處前,倉促以他確診隱瞞足跡未能立即吐實爲由,短短一個月內決議處分1大過,認爲裁罰輕率違法。

林學志認爲,銀河小吃店不是不妥當場所或經列管的風紀誘因場所,同桌女子也不是傳播坐檯人員,且另案也認定他沒有隱匿確認足跡,懲處1大過有瑕疵。

再者,林學志指出基隆市警察局勤務實施細則規定「除輪休、差假外均應於駐地駐守」,將主管職認定具責任制性質,影響他的健康、服公職權,違反憲法規定;另他雖然沒有如實登記簽出入,但他仍在查案、辦案或處理公事,包括查緝竊電纜線集團。

林學志認爲,他開車載女子繞行市郊、凌晨與女子見面,均是爲了讓女子取信於己配合查案,或是蒐證需要,雙方沒有不正當交往情事,認爲警局懲處記過2次有違誤。

北高行認爲,林學志聚餐場所不是列管的不良場所,並於下班時間聚餐,且基隆市府裁罰6萬元一案已被撤銷確定,無從認定林有刻意隱瞞疫調,處分有瑕疵,故判決撤銷1大過懲處。

不過,林學志確實未依規定登載簽出入,且違規次數多達8次,並在同一月份,警局處分記過2次沒有裁量失衡、濫用,或違反比例原則,此部分駁回林的請求,維持記過2次。

警察示意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