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項選舉」不能重新計票遭判違憲 憲法法庭: 公職人員選舉符合規定都可
新竹縣新豐鄉第4選區鄉民代表候選人葉高潔去年以2票差距落選,聲請重新計票,遭法院駁回確定,他聲請釋憲後,憲法法庭17日判決部分違憲 ,由書記廳廳長楊皓清(左 )、新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兼發言人陳婷玉(右)說明判決理由。(林偉信攝)
新竹縣新豐鄉第4選區鄉民代表候選人葉高潔去年以2票差距落選,聲請重新計票,遭法院駁回確定,他聲請釋憲後,憲法法庭日前裁定暫時處分,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應延長保管後,17日判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排除立委及縣市長以外得票數最高等落選人,在得票差距千分之3以內的規定違憲。
憲法法庭判決部分違憲,同時諭知立法者應儘速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於修法完成前,凡公職人員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之落選人,其得票數與當選最低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千分之3以內時,都可以在於投票日後7日內,依相關規定,向管轄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並就查封之投票所於20日內完成重新計票。
本案聲請人葉男聲請重新計票,遭臺灣高等法院裁定駁回部分,憲法法庭判決違憲,廢棄之,發回高等法院。高院表示,尊重憲法法庭判決,將依判決意旨處理。
葉高潔去年參選新竹縣新豐鄉鄉民代表選舉第4選舉區的選舉,應選代表人數5名,葉男得票數1667票,爲第6名,與第5名的候選人差距僅2票,差距票數在有效票數千分之1以內。
葉男向法院聲請查封選區全部20個投開票所的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並重新計票,但遭法院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明文規定得提出重新計票者,僅限於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爲限,判決駁回,他聲請釋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