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情況停工、停業、停課!瀋陽明年1月1日起施行新規
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直接關係到廣大人民羣衆的生命財產安全
與社會的和諧穩定
《瀋陽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將於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瀋陽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由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經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將於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瀋陽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的制定出臺,對於構建監測精密、預報精準、服務精細的現代氣象預報預警工作體系,提升我市氣象服務的保障能力和水平,推進氣象事業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制度支撐。
《瀋陽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共八章四十四條,分爲總則、預防、隱患排查治理、監測預報和預警、應急處置、社會參與、法律責任和附則。
其中,爲體現地方特色,增強條例的針對性和有效性,規定該條例所稱的氣象災害時,將冰凍和龍捲兩種氣象災害納入其中,符合我市災害發生的實際情況。
條例單設了“隱患排查治理”一章,明確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氣象災害種類和特點,有重點地對氣象災害隱患進行排查,採取科學有效措施進行隱患治理,同時規定各相關部門隱患排查治理的工作職責。
條例重視農業防災減災工作,規定要做好農村地區氣象災害防禦,積極推進農業保險,建立健全財政補貼、農戶自願參加、保費合理分擔的機制,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開發氣象指數保險等各類災害性保險產品。
條例還就完善預報預警體系、應急處置措施作出明確規定,切實保障生命財產安全。
條例規定了在臺風、暴雨、暴雪等氣象災害紅色預警信號生效期間,下列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防災避險。
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托育機構等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採取停課等措施。對已經到校的學生,學校應當靈活安排教學活動,並做好安全防護工作。
地鐵、公共汽車等運營單位應當適時調整、暫停或者取消班次,妥善安置滯留乘客。
景區、自然保護區、公園、遊樂場等主管部門和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採取停止營業、關閉相關區域、組織人員避險等措施。
在建工地的管理單位應當對工棚、腳手架、井架等設施和塔吊、龍門吊、升降機等機械、電器設備進行加固,受影響較大的區域應當停止高空作業和戶外施工。
除國家機關和直接保障城市運行的企業事業單位外,其他單位可以採取臨時停工、停產、停業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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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2024年10月25日瀋陽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24年11月27日遼寧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氣象災害防禦,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務院《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和《遼寧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氣象災害防禦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是指颱風、暴雨、暴雪、寒潮、大風(沙塵暴)、龍捲、低溫、高溫、乾旱、雷電、冰雹、霜凍、冰凍、大霧和霾等造成的災害。
水旱災害、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等因氣象因素引發的衍生、次生災害的防禦工作,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應當遵循以人民爲中心、科學防禦、統籌規劃、分級負責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分類指導、社會參與的機制。
第四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氣象災害防禦體系,按照規定程序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氣象災害防禦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人員,協助氣象主管機構、民政部門開展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宣傳、應急聯絡、信息傳遞、災害報告和災情調查等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氣象災害防禦的宣傳動員、應急演練、信息傳遞等工作。
第五條 市和區、縣(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評估和氣候可行性論證、人工影響天氣等氣象災害防禦的管理、服務和監督工作。
未設立氣象主管機構的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承擔氣象災害防禦職責的工作部門或者機構。
應急管理、水務、農業農村、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城鄉建設、房產、生態環境、文化旅遊廣電、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交通運輸、教育、公安、民政、衛生健康、國防動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在信息共享、災情研判、預報預警、應急處置等方面密切合作,協同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第六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宣傳普及氣象災害防禦知識,提高公衆的防災減災意識和能力。
第七條 鼓勵開展氣象災害防禦的科學技術研究,培養氣象人才,支持氣象災害防禦先進技術的推廣和應用,提高氣象災害防禦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根據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做好應急準備;氣象災害發生後,依法服從有關部門指揮,開展自救互救。
對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預 防
第九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氣象災害的種類、次數、強度和造成的損失等情況開展氣象災害普查,建立氣象災害數據庫,按照氣象災害的種類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根據氣象災害分佈情況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果,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域,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結合本地氣象災害特點,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
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應當包括氣象災害發生髮展規律和現狀、防禦原則和目標、易發區和易發時段、防禦設施建設和管理以及防禦措施等內容。
第十一條 市和區、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對國土空間規劃、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國家級、省級、市級開發區、產業園區、新區等特定區域應當開展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
第十二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結合本地氣象災害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備案,定期開展氣象災害應急演練,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按照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制定防災避險方案。
第十三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根據氣象災害普查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果確定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並向社會公佈。
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完善本單位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氣象災害防禦培訓,並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和隱患排查;
(二)確定氣象災害應急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三)確定氣象災害防禦重點部位,設置安全警示標誌,配備氣象災害防禦設施設備;
(四)建立防禦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檢查制度,定期巡查氣象災害防禦重點部位,建立氣象災害防禦檔案;
(五)配備必要的救援裝備,並根據需要組建救援搶險隊伍;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市和區、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的防禦準備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開展下列工作:
(一)指導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制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開展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和技能培訓;
(二)爲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獲取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及其他氣象資料提供便利;
(三)督促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開展氣象災害隱患排查和應急演練等活動。
第十五條 市和區、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商同級有關部門制定年度人工影響天氣工作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出現氣象災害的,可以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一)已出現乾旱,預計旱情將會加重的;
(二)可能出現嚴重冰雹天氣的;
(三)發生森林火災或者長期處於高森林火險時段的;
(四)出現突發性公共污染事件的;
(五)其他需要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情形。
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應急管理、水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做好人工影響天氣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組織有關部門加強氣象災害防禦設施建設和維護,在氣象災害易發區和立交橋、涵洞、隧道、低窪路段等易澇點設立明顯的警示標識,並確保相關設施正常運行,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損毀和擅自移動。
城區發生強降水時,應當及時對易積水路段開展排水作業,採取交通疏導、管制等措施,避免或者減少交通擁堵、安全事故的發生。
市和區、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氣象災害情況組織編制氣象災害防禦指引,指導公衆有效應對各類氣象災害。
第十七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地氣象災害發生情況,加強農村地區氣象災害預防、監測、信息傳播等基礎設施建設,採取綜合措施,做好農村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第三章 隱患排查治理
第十八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種類和特點,有重點地對氣象災害隱患進行排查,採取科學有效措施進行隱患治理,避免和減輕氣象災害的影響。
第十九條 水務、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市政排水防澇設施的建設與改造,做好日常檢查與維護,根據實際需要增加蓄水、排水設施,完善排水措施,保持排水通暢。
第二十條 水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河道、水庫、堤防、閘壩等重點防洪設施的巡查和洪水監測預警,及時組織疏浚河道溝渠,加固病險水庫、堤壩。
第二十一條 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農機安全生產的指導,加固生產設施,優化種植養殖方式,提高農業生產的氣象災害防禦能力。
第二十二條 旅遊景區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旅遊景區多渠道傳播預報預警信息,建立和完善氣象災害突發事件應對機制,增強氣象災害預警、防範、救援能力。
第二十三條 公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或者區、縣(市)氣象主管機構對城市道路、高速公路和城市軌道交通沿線的天氣實況監測和預報預警信息,按照各自職責及時調整交通疏導和管制措施。
第二十四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牌、行道樹和公園內樹木進行日常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處理,避免大風災害造成的危害。
第二十五條 建築物、構築物、戶外廣告牌、玻璃幕牆、樹木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定期開展防風避險巡查,設置必要的警示標識,採取加固措施,及時消除大風天氣造成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倒塌帶來的安全隱患。
建築工地的施工單位應當加強防風安全管理,加固臨時設施,避免大風災害造成的危害。
第四章 監測、預報和預警
第二十六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的需要,建設應急移動氣象災害監測設施,健全應急監測隊伍,完善氣象災害監測體系。
第二十七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的需要,運用人工智能、大數據、數值預報等技術,提升預報預警能力,整合完善氣象災害監測信息網絡,加強探測技術、裝備、信息網絡等方面的技術支持和保障工作,加快氣象信息共享平臺建設。
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等部門和電力、通信等單位設置的氣象監測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納入氣象災害監測信息網絡,實現氣象信息資源共享。
第二十八條 市和區、縣(市)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氣象臺站應當加強對暴雨、暴雪、大風、強對流等災害性天氣的系統研究分析,提高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的準確率與時效性。
市和區、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對重大災害性天氣的跨地區、跨部門的聯合監測、預報工作,及時提出氣象災害防禦措施,並對重大氣象災害作出評估,爲本級人民政府組織防禦氣象災害提供決策依據。
第二十九條 市和區、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氣象預警信息發佈系統,所屬氣象臺站按照職責向社會統一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並及時向有關災害防禦、救助部門通報;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三十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應急管理等部門建立和完善臨災預警叫應機制,加強預警和應急響應聯動,強化預警指向性和遞進式氣象服務,確保預警覆蓋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防災責任人及時準確接到預警信息。
第三十一條 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網絡等媒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準確播發或者刊登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滾動字幕、加掛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中斷正常播出、發送手機短信等方式迅速播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以及有關防禦知識。
車站、機場、高速公路、旅遊景區、礦區、碼頭、商場、學校、醫院、社會福利機構等場所以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通過電子顯示屏、有線廣播、公告欄等方式向公衆傳播當地氣象臺站發佈的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並及時更新。
第五章 應急處置
第三十二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提供的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信息以及氣象災害的嚴重性、緊急程度和災情變化情況,及時作出啓動相應級別應急預案的決定,向社會公佈,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並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地區的人民政府通報。
第三十三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發生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及時採取應急處置措施;情況緊急時,及時動員、組織受到災害威脅的人員轉移、疏散,開展自救互救。
對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採取的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實施,不得妨礙氣象災害救助活動。
第三十四條 颱風、暴雨、暴雪等氣象災害紅色預警信號生效期間,下列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防災避險。
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托育機構等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採取停課等措施。對已經到校的學生,學校應當靈活安排教學活動,並做好安全防護工作。
地鐵、公共汽車等運營單位應當適時調整、暫停或者取消班次,妥善安置滯留乘客。
景區、自然保護區、公園、遊樂場等主管部門和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採取停止營業、關閉相關區域、組織人員避險等措施。
在建工地的管理單位應當對工棚、腳手架、井架等設施和塔吊、龍門吊、升降機等機械、電器設備進行加固,受影響較大的區域應當停止高空作業和戶外施工。
除國家機關和直接保障城市運行的企業事業單位外,其他單位可以採取臨時停工、停產、停業等措施。
第三十五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的災害性天氣發生、發展趨勢信息以及災情發展情況,及時調整氣象災害應急響應級別或者作出解除氣象災害應急響應的決定。
第三十六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災前預估、災中跟蹤評估,組織有關部門對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進行調查和評估,制定恢復重建計劃,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六章 社會參與
第三十七條 學校應當把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納入有關課程和課外教育內容,培養和提高學生的氣象災害防範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部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學校開展的氣象災害防禦教育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八條 鼓勵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網絡等媒體播發或者刊登氣象防災減災公益廣告和科普宣傳欄目,宣傳氣象災害防禦法律、法規、規章和科學知識。
第三十九條 鼓勵公益性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有序參與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宣傳、應急演練、災情收集、災害救援等氣象災害防禦活動。
第四十條 積極推進農業保險工作,建立健全財政補貼、農戶自願參加、保費合理分擔的機制。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開發氣象指數保險等各類氣象災害保險產品。
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投保氣象災害保險等方式減少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爲保險機構發展氣象災害保險業務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市和區、縣(市)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一)擅自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二)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未按照要求播發、刊登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三)傳播虛假的或者通過非法渠道獲取的災害性天氣信息和氣象災害災情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或者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採取氣象災害預防措施的;
(三)隱瞞、謊報或者由於玩忽職守導致重大漏報、錯報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四)未及時採取氣象災害應急措施的;
(五)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行爲。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爲,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來源:瀋陽市氣象局、瀋陽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