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中介看房 “看房確認書”您一定得悠着點籤
找中介看房,但沒有成交。事隔一段時間後,市民荀先生通過另一家中介買了房,巧的是這套房他之前在第一家中介看過。事後,荀先生就接到了法院的傳票,第一家中介將他給告了,原因是他當時簽了“看房確認書”。對此,荀先生很鬱悶,他是否要賠償中介呢?
據荀先生介紹,2013年9月,想買房子的他通過本市一家房產中介,來到本市應天大街的一棟公寓看房。荀先生覺得比較滿意,不過由於他並不急着做決定,就對中介說要再回去考慮下,當時中介人員讓他簽署了一份“看房確認書”,荀先生也沒有多想。
隔了一段時間,荀先生在通過另一家房產中介又看到了這棟房子,這次他心動買了下來。沒想到過了不久,原來的那家中介竟然將他告上了法庭,依據就是他簽署過的那份“看房確認書”。據承辦法官介紹,荀先生惹來這場官司,主要是因爲“看房確認書”上有句話他沒有仔細看,這句話是這樣寫的:“承諾從我簽了這個確認書之內多少天之內,我不會就這個中介介紹的房源在其他家交易,如果我在其他家買了這個房子我要付違約金。”
根據看房確認書上的說法,荀先生需要向原告該房屋買賣價格的2.4%作爲違約金,共計2萬6千多元。荀先生覺得很納悶,因爲當時自己並沒有看到這個違約金的條款,對方也沒有特別提示。他當時簽字也是爲了幫助中介工作人員完成工作任務,完全是出於一片好心,結果,卻給自己惹禍上身。荀先生回憶說,當天,他看房完準備走了,但中介工作人員卻拉住了他,急匆匆地對他說:“你看我今天一下午什麼也沒做,就帶你看了三四套房子,爲了證明我的工作量,你得籤個看房確認書,我好跟老闆交代我的去向。”聞言,他也沒有多想,便籤了。
建鄴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爲,作爲中介方,對於合同上面這麼重要的這句話沒有任何提示,跟其他字體一模一樣,沒有加黑或橫線,且違約金條款是原告爲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明顯限制了被告自由選擇權,屬於無效條款。
一審判決後,中介不服提起上訴。南京市中院二審認爲,當賣方將同一房屋通過多箇中介公司掛牌出售時,買方通過多種正當途徑獲得相同房源信息的,買房有權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買賣合同成立。因此駁回了中介公司的上訴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