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 孩子遭圍毆拒上學 家長怒提告
彰化1名國中學生在校時遭4名同學毆打,嚇到不敢上學,家長提告求償,彰化地院判處4名學生及其家長應連帶賠償該名學生醫療費用1050元及精神慰撫金15萬元。(葉靜美攝)
彰化1名國中生去年在校時遭到4名同學毆打,導致其左胸、左上肢及下背等挫傷,嚇到晚上睡不着、白天也不敢回學校上課,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羣,其家人提出民事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80萬元,彰化地院審結,4名學生及其家長應連帶賠償該名學生醫療費用1050元及精神慰撫金15萬元。
判決書指出,該名國中學生在2024年1月間在學校與同學發生糾紛,對方吆喝說要跟他打架,2人因此走到學校廁所,另3名同學見狀也一同前往,1人先拉扯他的手臂、其他3人則分別勒住他的脖子、毆打其頭部、打他肚子或用腳踹他,導致他左胸、左上肢及下背挫傷,頸部前方抓傷。
被害學生指控,他隔天早上全身劇痛無法起牀,更害怕到不敢去上學,晚上睡不着,且時常覺得有人想傷害他,一有聲響,就認爲是有人要來毆打他,經醫院診斷爲創傷後壓力症候羣,他因身體挫傷持續就診,家長因此提告求償醫療費用共計1050元及精神慰撫金80萬元。
施暴學生的父母對該事件無意見,但認爲該名同學後來有回學校上課,也有跟動手的4名同學講話,認爲他的情況沒有醫院所診斷的那麼嚴重,另也有想跟該名同學和解,但因賠償金額過高而談不成。
法院審酌,4名施暴同學共同傷害原告,構成共同侵權行爲,並致原告受傷,縱使原告後來有回校上課或有與被告等人交談,但其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羣是事實,且屬情節重大,4人應連帶賠償,再查4人施暴時未滿18歲,爲限制行爲能力人,其父母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認爲,1050元醫療費用屬必要的醫療費用支出,求償有據而予准許;精神慰撫金80萬元部分,考量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程度、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爲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以15萬元爲適當,其他65萬精神慰撫金屬無據,予以駁回。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