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團11人釋放惹議 臺南高分院發回重裁

臺南地檢署偵辦一起以泰達幣作爲犯罪工具的詐騙集團,上個月在臺北、臺中等地逮捕集團成員11人。(讀者提供/洪榮志臺南傳真)

臺南地檢署偵辦一起以泰達幣作爲犯罪工具的詐騙案,上月在臺北、臺中等地逮捕詐騙集團成員11人,扣得「教戰守則」等事證後,質疑涉嫌詐欺、洗錢罪嫌重大且有串證之虞,經向臺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卻被法官裁定全數無保釋放,引發縱放詐團爭議。檢方抗告後,二審廢棄發回重裁,院方預定20日開庭。

據瞭解,此案是臺南市刑大與玉井警分局聯合報請檢方指揮偵辦,經分析金流後,逮獲涉嫌僞裝成虛擬幣商、專門替詐團洗錢的「詐欺水房」共11人,還查扣教戰守則等事證,經檢具加密貨幣金流分析和虛擬貨幣金流分析報告佐證聲請羈押時,法官卻認定教戰守則只是「公司內規」,金流分析報告也不足以證明被害人購買泰達幣來源是詐團電子錢包,當場裁定全數無保請回,不僅警方認爲不符實務經驗,檢方也認定法院認事用法有違誤。

臺南地院發言人劉怡孜12日表示,因《刑事訴訟法》有規範相關羈押要件,法院仍需檢視卷內證據來看是否達到羈押要件。至於20日開重裁庭時,已分案由強制庭其他法官裁處。

劉怡孜還說,強制庭法官在裁定書指出,檢察官指稱2名被告有傳送教戰守則,但因虛擬貨幣尚無相關法制規範衍生諸多糾紛,2被告爲免公司成員徒遭訟累並影響營運,要求公司成員應對檢警須謹慎陳述,也合乎常情。

不過,臺南高分院卻認爲,針對此案涉及詐欺、洗錢等罪,檢方已舉出相當的客觀證據;至於集團內部教戰守則,不僅針對被害人提問逐條指導,對「幣商是詐騙集團嗎?」等敏感問題,也有相對應回答方式,如非涉及不法,何需「預先」教導員工回答?明顯有可議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