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死囚釋憲不得執行死刑」惹議 法務部迴應了
法務部
殺警案引發死刑執行爭議,媒體報導「法務部2020年7月修正執行死刑規定,增訂應審覈有無聲請大法官解釋程序在進行中等事項,都是在蔡英文總統連任後、蔡清祥部長任內所爲」,法務部澄清,增訂審覈釋憲事項於2005年就已修正,2020年則是因配合《監獄行刑法》修法,一併修正並沿用執行死刑規定。
法務部表示,爲妥慎審覈死刑案件執行,早於1999年5月4日即訂頒「審覈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作爲審覈死刑案件執行依據。該要點於2005年1月12日修正時,於第2點第2項第1款增訂「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其程序仍在進行中」者,最高檢察署不得將死刑案件陳報法務部;且於第3點規定:「法務部於收受最高法院檢察署陳報之死刑案件時,應注意審覈有無前點之情形爲覈准死刑執行之依據」。
因此,有關「聲請大法官解釋尚未終結者,不得執行死刑」規定,是於2005年「審覈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修正。
之後,《監獄行刑法》於2020年1月15日修正公佈,明定自公佈日後6個月施行,而該法第145條第2項規定:「執行死刑之方式、限制、程序及相關事項之規則,由法務部定之。」法務部配合《監獄行刑法》修正及法律授權,依據2005年修正實施之「審覈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等規定,並參考國際人權公約要求及世界先進各國人權保障趨勢,在2020年7月15日修正公佈「執行死刑規則」,在第2點第1項第4款及同條第2項沿用「聲請大法官解釋程序在進行中」、「不得於程序終結前令準執行」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