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謠?網友Dcard批「大選作票完全沒在演」 法官不罰:言論自由
住雲林的廖姓男子於今年初大選投開票日後在社羣網站Dcard發佈一則「總統大選做票做的太明顯啦完全沒在演」文章並附3段投開票所影片,被警方以造謠爲由,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辦,但法官審理認爲這屬於人民監督、參與社會活動的一部分,應屬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範圍,諭知不罰。
今年1月13日爲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投開票日,陸續有民衆因爲在網上質疑投開票所作票,警方認爲此爲不實指控或散佈謠言,因足以毀損人民對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的信心,影響公共安寧,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移送法辦。
虎尾警分局移送指出,廖姓男子今年1月14日0時47分許,涉嫌在未經查證消息是否屬實下,在社羣網站Dcard的公開網頁發佈主旨爲「總統大選做票做的太明顯啦完全沒在演」的文章,內文並說「今天不是贏不贏的問題啦,臺灣是個民主的國家,總統大選這麼重要的日子,居然大肆作弊?這樓不能沉!」下面還附3片影片連結,影片內容註明爲南投67開票所,包括連續畫正字記號、念1號畫2號及於票匭裡面先整票等。
警方認爲此舉構成造謠,移送雲林地院裁罰,但簡易庭法官審理認爲,散佈謠言,是指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無的放矢的行爲,不問出於口頭或文字,且不以發生實害爲必要,但應注意者,由於社秩法此款規定限制人民言論自由,國家原則上理應儘量確保人民能在開放的規範環境中發表言論,僅爲維護個人名譽、隱私等法益或公共利益、符合比例原則的情形下,才得爲適當限制,即使如此,也必須在法律所規定的可罰範圍內作嚴格認定,才符合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基本精神。
法官審理髮現,廖姓男子在警詢時曾辯稱貼文目的是要讓大家看一下開票程序有點錯誤,不是要散佈謠言,只是標題用詞有點錯誤等語,雖然廖男未具體查證影片內容的真實性,難認妥適,但以廖男發表文章內文爲疑問句,用以質疑開票作業程序,可見是對公共事務提出質疑及評論,與其他Dcard使用者共同討論選務問題,爲人民監督政府、參與社會活動的一部分,應屬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範圍,即使內容及影片有誤導,觀覽民衆仍得以自主判斷訊息真僞,既然不足使閱覽者因此產生畏懼或恐慌進而影響公共安寧,不合違法要件,應爲不罰。
選舉投票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