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桃園讀小學卻領檯中補助 母女遭撤銷低收、追討8萬補助金

中市張女與次女2020年間經烏日區公所覈定爲中低收入戶,但公所查知次女未住在中市,已就讀桃園市的小學3年而撤銷資格,並追討8萬多元補助。張向公所、社會局提申覆、訴願都遭駁回,再對社會局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認定,社會局及烏日區公所並無違誤,判決駁回,仍可上訴。(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中市張女與次女2020年間經烏日區公所覈定爲中低收入戶,但公所查知次女未住在中市,且就讀桃園市的小學已1年半,撤銷中低收入戶資格,並追討過去溢領的8萬多元補助。張不服對臺中市府社會局提起行政訴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認定,烏日區公所並無違誤,判決駁回,仍可上訴。

張女2020年4月間向烏日公所申請她與次女列冊爲中低收入戶,公所覈定母女至該年底符合資格。不過,公所查知次女並未住在臺中市,自2020年9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在桃園市的某國小。

公所函請張提供次女每天往返臺中、桃園的交通證明未果,撤銷次女自2010年9月至2023年6月的中低收入資格,並停止領補助款;此外,張女在其間溢領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8萬6862元及交通補助2000元,要求返還共8萬8862元。

張女主張,她2003年生下長女時就申請中低收入戶,烏日公所承辦人員告知只要戶籍在臺中,即使不在臺中就學也可,她2020年再爲次女申請時,並不知已變更規定一定要在臺中就學,次女戶籍在臺中,寒暑假都回臺中住,應該符合資格。

張女向公所提申覆、市府社會局提出訴願均遭駁回,她對臺中市社會局提起行政訴訟。

張女說,公所承辦人員僅告知她要補交次女每天自臺中往返桃園證明,否則會撤銷中低收入戶資格,她認爲追討先前已領的補助款不合理,她無工作收入,無力負擔。

中高行地方行政訴訟庭法官以《社會救助法》規定,中低收入申請戶內人口均應實際居住在戶籍所在地縣市,依扶助作業規定,如就讀外縣市國民中小學無法當日往返者,推定爲並未實際居住,認定烏日區公所及臺中市社會局並無違誤,判決駁回,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