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籃球場上用「假動作」作勢打人 他吃上恐嚇官司
曾姓男子在籃球場上以「假動作」作勢要毆打張姓男子,張害怕,提告恐嚇,檢方指控曾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臺北地院審理,判處曾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2萬元,緩刑2年。可上訴。
2022年10月5日13時許,曾在臺北市青年公園的籃球場內作勢毆打張,張向萬華分局報案被恐嚇,檢警偵辦曾。
曾告訴檢察官,沒有對張恐嚇,稱「我是過去問張爲何要騷擾公園涼亭的歐巴桑,並無對告訴人揮拳」、「我只是過去問張,張就認爲我要打他」,不過,檢方根據張的證述、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等,認定曾犯恐嚇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審理,曾認罪。
判決書指出,曾姓男子令張心生畏懼,不過,他犯後坦承犯行,已見悔意,當庭向張道歉,承諾以後不再騷擾張,取得原諒,量刑拘役20日即可;此外,曾無前科,經此科刑教訓應無再犯之虞,宣告曾緩刑2年。
曾姓男子在籃球場上以「假動作」作勢要毆打張姓男子,張害怕,提告恐嚇,檢方指控曾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