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一律師帶毒品回家途中被抓:被判刑十年,曾爲涉毒案辯護
雲南普洱40歲男子楊某購買毒品後,回家途中經過一執勤點時被警方抓獲。近日,澎湃新聞從權威渠道獲悉,楊某因犯運輸毒品罪今年5月被終審判刑十年。
此前,楊某曾是一名專職律師。雲南省司法廳9月已吊銷楊某的律師執業證書。目前,全國律師執業誠信信息公示平臺上已搜索不到楊某的信息。
圖爲楊某相關信息截圖
相關律所工作人員表示,楊某去年已離開,但不知道他牽涉刑案。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在2018年,普洱市一男子因非法運輸毒品鴉片被公訴,律師楊某在該案中擔任其一審、二審的辯護人。
購買毒品回家途中落網
澎湃新聞獲得的文書顯示,2023年10月,楊某多次通過微信轉賬給名爲“東務會計”的微信號(未查獲)共計4800元,讓其幫忙購買毒品。同年11月9日,楊某再次通過微信向“東務會計”轉賬400元后,攜帶購買的毒品駕車從瀾滄縣前往普洱市。
次日凌晨,車輛行駛至思瀾高速糯扎渡執勤點時,楊某被執勤民警依法查獲,當場從楊某駕駛的車輛方向盤下方查獲外用黑色膠帶、黃色繃帶、內用白色透明塑料紙包裝的海洛因淨重7.97克,從楊某身穿的外套左臂口袋內查獲用粉紅吸管包裝的海洛因淨重0.07克,從其駕駛的上述車輛後備箱右後側夾層內查獲用塑料袋包裝的鴉片480.82克。11月10日,楊某被瀾滄縣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執行逮捕。
2024年3月,楊某被控運輸毒品罪一案在瀾滄縣法院公開審理。10天后案件宣判,楊某因犯運輸毒品罪獲刑十年,並處罰金二萬元。
楊某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爲:本案認定爲運輸毒品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持有、攜帶毒品的目的是返回家中吸食,持有過程中難以避免的短途運輸是本案犯罪的一個環節,上訴人沒有通過運輸進行販賣牟利或幫助他人運輸盈利(編注:應爲營利)的目的,購毒款項來源於上訴人自身,社會危害性較小,在案證據無法證實上訴人實施運輸毒品犯罪,應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性;本案存在特殊自首情節等。
二審維持原判:毒品數量達到較大標準,有擴散風險
普洱市中院於5月中旬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楊某還提出:一審判決在量刑的理解上有誤,即便認定上訴人構成運輸毒品罪,也應在6個月以上3年以下確定起刑點;上訴人行爲是儲存毒品的正在進行時,符合購買、儲存毒品過程當中被查獲的情形,應認定爲非法持有毒品罪;其車輛不是爲了犯罪而購買,沒有任何牟利行爲,追繳的財物應是違法所得及收益,車輛應當歸還,相應的罰金刑應予減少。
圖爲運輸毒品罪漫畫示意圖
普洱中院審查認爲,運輸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採用攜帶、寄遞、託運、體內藏匿、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將毒品從甲地非法運送至乙地的行爲。在案證據證實,楊某明知是毒品而購買,購得毒品後將毒品分別藏匿於汽車方向盤下方、身穿的外套左臂口袋內、後備箱右後側夾層內,欲從瀾滄縣大平掌駕車返回普洱市思茅區家中,途經思瀾高速糯扎渡執勤點時被公安機關查獲,其行爲符合運輸毒品罪的構成要件。
運輸毒品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動態持有,但運輸目的並非構成運輸毒品罪的必備條件,亦非區分運輸與持有的標準,不影響運輸毒品罪的認定。吸毒者因運輸毒品被查獲,沒有證據證明其有實施販賣毒品等其他犯罪的故意,毒品數量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的,一般以運輸毒品罪定罪處罰。
本案楊某運輸鴉片480.82克、海洛因8.04克,達到數量較大標準,運輸的距離較長,具有造成毒品擴散、進入流通領域的風險,社會危害性較大,應當以運輸毒品罪定罪處罰。
在案抓獲經過、楊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民警在楊某駕駛的汽車方向盤下查獲毒品後,對他進行人身檢查時,其承認自己上衣外套左胳膊口袋內還有一點毒品,經民警再次盤問車內是否還藏有毒品,其回答沒有,後民警在其後備箱右後側夾層內查獲鴉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規定:“罪行未被有關部門、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了犯罪事實的,應當視爲自動投案,但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在其身上、隨身攜帶的物品、駕乘的交通工具等處發現與犯罪有關的物品的,不能認定爲自動投案。”因此,楊某沒有投案的主動性,依法不能認定爲自首。
關於量刑問題。一審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根據運輸毒品的數量和犯罪情節作出罪責行相適應的判罰並無不當,且已考慮到上訴人的坦白情節,對其依法已從輕處罰。上訴人的車輛系作案使用的工具,依法應予沒收。
普洱市檢察院認爲,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準確,審判程序合法,建議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4年5月,普洱市中院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曾以辯護律師身份辦理非法運輸毒品案
40歲的楊某,大學本科文化,曾是一名專職律師,約於2010年起就已執業。
11月6日,澎湃新聞查詢雲南普洱市一律師事務所官網發現,在“律師團隊”欄目中,楊某的信息仍在,介紹其擅長領域爲公司法務、經濟糾紛、勞動爭議、刑事辯護等方面案件。楊某的個人簡介中稱,他擁有多年的法律求學、從業經歷,在紮實的法律知識基礎上,對案件深入瞭解、透徹剖析,逐步達到與法律服務實踐的融合,具備豐富的辦案經驗。
澎湃新聞致電上述律所欲進一步瞭解楊某的情況,接聽電話的工作人員表示,楊某去年已離開,不知道他牽涉刑案。“這個事情是保密的,我們也不可以傳播”“他經常失聯,我們也找不到,就將其上報了”。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記載,早在2018年,普洱市一男子李某某因非法運輸毒品鴉片被公訴,彼時,律師楊某擔任其案件一審、二審的辯護人。李某某上訴及其辯護人提出其所購買的毒品鴉片是用於本人吸食,應認定爲非法持有毒品罪,且具有自首情節,請求二審法院從輕處理。最終法院維持了原判,李某某因犯運輸毒品罪獲刑15年。
另有公開信息顯示,楊某曾入選2022年普洱市法律援助律師庫。
圖爲普洱市公佈的援助律師名單截圖
當地接近政法系統的人士告訴澎湃新聞,楊某2022年確爲法援律師,次年起未再參加辦理援助案件,此前只聽說上述律所有一名律師“出事了”,但具體是誰並不清楚。其對於楊某涉案感到十分驚訝,稱當時楊某雖然在援助庫,但案件辦得並不多,包括大廳值班,來得比較少。
因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雲南省司法廳9月已吊銷楊某的律師執業證書。目前,全國律師執業誠信信息公示平臺上已搜索不到楊某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