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婦遭同鄉逼債...自陽臺脫逃摔傷 家人匯8億越南盾才獲釋

阮、範姓2越南籍逃逸移工及蔡姓男子去年2月底得知同鄉陳姓婦人與人有債務糾紛,將她自臺南押往雲林摩鐵內拘禁,並以電擊及毆打,逼她簽下5張合計臺幣92萬元本票,還趁隙自2樓陽臺脫逃未果而摔傷,家人匯2億元越南盾(臺幣約25萬多元)才獲釋,主嫌阮被依擄人勒贖罪處8年。

臺南地院下午5時宣判,阮犯擄人勒贖罪處8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沒收犯罪所得越南盾2億元。範、蔡犯私行拘禁罪處6月,範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檢警調查,阮文英俊、範春瓊均爲逃逸越南籍移工。阮等人得知同鄉陳姓婦人與人有債務糾紛,去年2月27日至臺南將陳婦載往雲林摩鐵內拘禁,阮等人以電擊、毆打陳婦,逼迫她簽下5張本票計臺幣92萬元。

阮與陳婦家人通話,要求匯款未果,直至3月2日下午,陳婦趁隙自旅館2樓陽臺處跳樓欲逃離,摔傷而無法行走,阮等人合力將她搬上轎車,轉往南投縣,途中再聯繫陳婦索贖,家人見她受傷甚重,僅依要求匯款2億元越南盾至其指定帳戶內,陳婦才獲釋。

臺南地院指出,阮與被害人實際上並無債權債務關係,阮竟擄被害人並私行拘禁數日,直至陳婦家人匯款才釋放被害人,顯見以其人身自由做爲贖款對價,成立擄人勒贖罪。

臺南地院表示,蔡與被害人僅短暫接觸,未長時間待在汽車旅館內,無明確證據證明他有參與逼迫籤本票或告以恐嚇言詞,也無其他更積極證據,足認定他事先已參與或知悉擄人計劃或事後分得贖款報酬等情事,僅應成立私行拘禁罪。

另範與蔡相同,主觀上也是認知是阮要討債,並無不法得財意思,依「所犯重於所知,從其所知」法理,僅應成立私行拘禁罪。

臺南地院審酌,阮具謀生能力,竟不循己力獲取財物營生,爲圖己私利,擄人勒贖,過程中並電擊毆打傷害被害人;蔡、範則見被害人遭關押該處,仍爲阮向被害人家人索款或協同控制其自由,共同私行拘禁妨害自由犯行。

被害人所受財產及身心損害非微、被告犯罪情節及手段顯示其惡性非輕;衡酌阮犯後否認犯行,蔡、範坦承妨害自由,另參酌3人於本案犯罪地位及角色、素行狀況、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其刑。

臺南地院下午宣判,主嫌阮犯擄人勒贖罪處8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沒收犯罪所得越南盾2億元。範、蔡犯私行拘禁罪處6月。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