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茶僞裝成臺灣高山茶 業者不法獲利223萬遭起訴

新竹縣範姓茶商購買越南進口茶葉混充臺灣高山茶,不法獲利高達223萬7040元。(新竹地檢署提供/邱立雅竹縣傳真)

新竹地檢署檢察官透過民生犯罪查緝平臺,發現範男爲高風險業者,追查發現範男果然進口越南茶混充臺灣茶。(新竹地檢署提供/邱立雅竹縣傳真)

新竹縣關西鎮範姓茶商2021年起從李姓業者經營的茶廠,購入大量越南產地茶葉,指示員工將茶葉烘焙加工,僞裝成臺灣高山茶葉,貼上標示「臺灣匠藏高山茗茶」及「高山茶精工督制」等虛僞產地標示販售。範男另透過網路平臺販售混充茶葉,導致消費者誤購,以此方式非法獲利達新臺幣223萬7040元。新竹地檢署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新竹地檢署檢察官透過民生犯罪查緝平臺,發現範男爲高風險業者,因此指揮新竹縣調查站偵辦範男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陳列、販售攙僞、假冒食品及《刑法》詐欺取財等案件,業偵查終結,對被告範男提起公訴。

竹檢指出,範男爲關西鎮某茶葉公司實際負責人,從事茶葉批發、調配及販售業務。範男明知不得陳列、販賣攙僞或假冒食品,卻意圖欺騙他人,基於販賣虛僞標記產地商品及詐欺取財的犯意,自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間,自李男經營的茶廠購入越南產地茶葉。

範男購入越南茶葉之後,指示員工將茶葉烘焙加工,僞裝成臺灣高山茶葉,貼上標示「臺灣匠藏高山茗茶」及「高山茶精工督制」等虛僞產地標示對外販售。範男另透過網路平臺販售混充茶葉,導致消費者誤購,以此方式非法獲利達新臺幣223萬7040元。

竹檢認爲範男所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而犯同法第49條第1項前段之販賣假冒食品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衆散步而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55條第2項之販賣虛僞標記商品罪等罪嫌。

爲提升查緝效率,竹檢與農糧署等行政部門展開跨機關合作,並透過高檢署打擊境外茶混充臺茶案件協調小組及民生犯罪查緝平臺,針對高風險業者進行查緝而破獲此案。並呼籲業者應誠實經營,避免觸法,地檢署加強查緝不法業者將越南茶與臺灣茶混裝假冒臺灣茶銷售牟利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