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亮歌后訴請前夫返還不當得利1800萬 事證不足遭駁回

「月亮歌后」李珮菁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前夫林姓男子返還不當得利1800多萬元。因李珮菁未提出事證證明雙方存在保管金錢協議,被嘉義地方法院駁回。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表示,李珮菁與林男結婚後,於2014年7月2日辦理離婚,同年8月26日再度結婚,2016年9月2日再度離婚。李珮菁主張於2008、2009年間,將1300多萬元、150萬元、350萬元分別匯到林男、雙方共同帳戶,並交由林男保管。雙方離婚後,李珮菁依民法不當得利規定,日前向嘉義地方法院提民事訴訟,請求林男返還不當得利,合計約1800多萬元。

林男表示,1300多萬元款項,當時雙方還是夫妻,協議用於家裡開銷、傭人費用、雙方父母所需花費等,財產、債務都是共同負擔。至於其他2筆款項,事隔已久,並不知情,也未經手,更沒有領取。

嘉義地院審理,李珮菁分別將1300萬元及150萬元存入林男帳戶內,當時2人是夫妻,交付金錢的原因多端,不一而足,又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雙方存在保管金錢協議,難以認爲是林男幫忙保管。另筆350萬元,她也沒有舉證證明交由林男保管,因此李女依據民法不當得利規定,請求林男返還1800多萬元,爲無理由,應予駁回。

「月亮歌后」李珮菁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前夫林姓男子返還不當得利1800多萬元,因事證不足,被嘉義地方法院駁回。圖/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