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籍逃逸移工擄同鄉勒贖 拘禁施暴24小時拿贖金放人

越籍黎姓逃逸移工擄走同鄉勒贖,法官判刑3年8月。(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越南籍黎姓逃逸移工與同鄉友人去年9月間到中市某公司員工宿舍擄走同鄉鄭男,將他拘禁毆打成傷,命聯絡親友支付贖金,經鄭在臺胞兄及在越南胞妹急匯新臺幣7萬餘元后,黎男等人拿到贖金,隔天晚間將鄭釋放,警方循線逮捕黎男,法官依擄人勒贖罪判3年8月,可上訴。

黎男以工作爲由入境臺灣,居留期至2019年6月24日至2010年3月10日,因連續曠職3日,2010年3月20日被廢止居留許可,他逾期停留臺灣,並與越南籍友人「阿貴」、「阿賞」共同謀議鎖定同鄉擄人勒贖。

「阿賞」傳送越南籍鄭姓男移工的照片給黎男辨識,黎男在去年9月24日晚間開車載「阿貴」、「阿賞」等3人前往中市1家鋼鐵公司員工宿舍。

由「阿貴」、「阿賞」等人持手銬、電擊棒、球棒等物入內,銬住鄭男雙手、將他架走上車,並以眼罩矇住雙眼,載到大甲區拘禁,黎男及「阿貴」、「阿賞」等人徒手、持警棍、球棒、電擊棒等毆打鄭男,將他打到鼻青臉腫,多處擦裂傷,命令他聯繫親友付贖金。

鄭男聯繫在臺的胞兄及在越南的胞妹協助,兩人共匯款新臺幣7萬多元,黎男等人拿到贖金後,隔天晚間將鄭載到清水區釋放,鄭被監禁24小時後脫困,搭計程車回宿舍,向警方報案。

警方循線逮捕黎男,黎男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失,刑法347條擄人勒贖罪法定最輕本刑爲有期徒刑7年,依第5項規定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得減輕其刑,判刑3年8月,並於執行完畢後,驅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