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僱員酒後開公務車撞傷人 澎湖家畜所得負擔國賠

朱姓酒駕累犯在2022年底在澎湖203縣道3.75公里處撞死外送員又肇逃,年初一審遭判10年。(翻攝畫面/許逸民澎湖提供)

澎湖家畜疾病防治所約僱一名酒駕累犯朱國慶,2022年底酒駕撞死一名外送員,今(2024)年初才遭澎湖地方法院依酒駕致人於死、肇事逃逸等罪,合併處有期徒刑10年。日前其服務機關,則因其在此酒駕撞死人前另案酒駕傷害事故,因系開公務車上路執行公務肇禍,遭判國賠成立,應給付鄭姓傷者33554元,並自去年12月26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十分之三訴訟費用。

法官在簡易判決書表示,國家賠償法明文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所以僱用朱國慶(47歲)的澎湖家畜疾病防治所應負國家賠償責任則屬有據。

調查指出,朱國慶在2022年5月13日17時15分許,先於防治所之車庫內飲用1瓶啤酒後,仍駕駛自用公務小貨車上路執行公務,在17時44分許,沿澎湖縣道204線外側車道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與澎23號道之交岔路口時,竟疏未注意路口燈光號誌已轉變爲紅燈而貿然闖越,而與騎乘普通重機,沿澎23號道由南往北欲左轉進入縣道204線的鄭姓傷者發生碰撞,致騎乘機車受損,並受有右手肘、右手、右膝及右下腹部擦傷之傷害。

鄭姓張者主張,計受有機車修繕費用10590元、訴訟開庭交通費4444元、工作損失5950元、精神損害10萬元,總計120984元。但防治所雖對鄭姓傷者主張之機車修繕費用和訴訟開庭交通費不爭執,然認爲其請求之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額均過高。

最後,法官裁定機車修繕費用和訴訟開庭交通費皆有憑據外,參酌傷者受傷之前打工之工作損失爲168元/時薪×5小時×3天=2520元,另審酌傷者確因事故受有傷害,身心有相當程度痛苦,並參酌兩造之身分、資力狀況,認爲鄭姓傷者得請求16000元撫慰金,判決合計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爲33554元。

另,朱國慶2022年11月3日晚再度酒駕上路,於晚間6時45分行經203縣道3.75公里處時,撞上路邊起步變換車道的UBER外送員後逃逸,經警方詢問目擊證人並調閱路口監視器緝兇後查出又是酒駕,但遭撞外送員因有腦幹衰竭、右側額顳葉硬腦膜下出血等傷害,送醫搶救2天后仍不治,一審合併處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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