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集團:重組將按互爲條件的基準通過兩項並行程序實施

遠洋集團9月22日在港交所公告,重組將按互爲條件的基準通過兩項並行程序實施,即(1)公司根據公司法第26A部分實施的重組計劃(英國重組計劃)及(2)遠洋地產(香港)根據公司條例第670、673及674條實施的協議安排(香港協議安排),當中考慮到(其中包括)現有票據的管轄法律(即英國法律)以及現有銀團貸款及現有雙邊貸款的管轄法律(即香港法律)。英國重組計劃將涵蓋現有債務工具各組別的相關債權,而香港協議安排僅涵蓋現有銀團貸款及現有雙邊貸款(即A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