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集團:英國法院覈准聆訊後,將於明年1月24日在香港法院召開實質聆訊
10月31日,遠洋集團(03377.HK)發佈境外債務重組進展,香港高等法院已作出指示:香港協議安排債權人會議將定於11月22日召開,以供考慮及酌情批准(不論有否修訂)香港協議安排;明年1月24日將在香港法院召開呈請的實質聆訊,以決定是否允許香港協議安排。
在聆訊現場的消息人士介紹,整個聆訊過程持續近一個半小時,法官針對重組範圍提出多項問題。針對重組範圍,法官Linda Chan詢問本次召集聆訊的債權人是否僅爲五筆貸款項下的債權人(包括A組的銀團貸款及1筆雙邊貸款參貸行);法院同時詢問,A組貸款已經參與英國重組流程,是否還有必要舉行香港協議安排。同時,法官詢問A組是否需要分別通過香港法及英國法管轄的重組流程纔會生效,遠洋集團的大律師John Scott確認是的。
法官提出,遠洋集團支付銀團工作小組額外0.5%工作費作爲“補償”及支付其顧問費等背後原因及邏輯,法官留意到遠洋集團並未向A組其他債權人和BCD組債權人提供0.5%工作費。遠洋集團的大律師解釋,0.5%工作費是爲了“補償”銀團工作小組參與重組所付出的時間。
有熟悉境外債務重組的業內人士表示,向積極參與重組談判的債權人小組支付工作費是境外重組流程中常見的安排。
針對修改條款的權利,法官留意到在條款裡,遠洋具有單方面的權利修改特定條款,要求該等修改權利僅能侷限於有限的條款。
有關投票表格,遠洋方面的代表律師表示,在當前的計劃下,A組貸款人需要同時參與香港協議安排和英國的重組計劃的投票流程。法官表示,在此情況下,需要將投票表格分爲香港協議安排和英國的重組計劃的表格。
對於覈准聆訊的安排,遠洋集團的大律師表示,可在英國法院覈准聆訊後再安排A組在香港法院的流程。法官則表示,鑑於英國法院覈准聆訊是在2025年1月15-17日進行,法院宣判A組別在香港法院的聆訊將排期在2025年1月24日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