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行人發生事故,司機沒過錯,爲什麼還需要賠錢?

看完男孩騎行被碾壓案之後,我老婆問了我一個問題:“司機沒有過錯,爲什麼還需要承擔責任?”不光是我老婆,這事件相關報道的底下也有很多類似的留言。爲了搞清楚這個問題,我也連夜翻了很多資料,最終被我找到這個問題的一些法律依據。

注意,這並不是一個司法解析,僅代表我個人的看法,而且僅限定在交通事故中的討論,僅供各位參考。

這個問題有一個大前提,就是事故雙方有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涉及到法律條文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76條,準確來說應該是第76條第一款的第二項。原文是這樣寫的——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前兩種情況應該都很好理解,存在爭議的應該是最後一個情況,也即即便機動車一方沒有任何錯誤,依舊需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這似乎有點違揹我們的常識,也是與機動車之間的事故中區別最大的地方:“怎麼沒錯也需要承擔責任!?”

老實說,這條法律條文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下面簡稱“道交法”)起草開始到現在,爭議無數,也經歷過好多次波折。而現在這區區百來字更是無數次博弈和討論後的結果。

可以說在平衡事故中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權益上,立法機關也是絞盡了腦汁。

道交法首次提請審議的時候,該條文的描述是這樣的:“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損失……超過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金額的部分,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

剛開始,在交通事故中,道交法沒有明確區分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這看似很公平,但實際上,依照咱們國內的國情,這很可能會打開潘多拉的魔盒,會有很嚴重的後果——“行人違章,撞了白撞。”

當時咱們國內的國情是怎樣的?看紅綠燈的只有司機,行人過馬路的原則就是人多了就一起過,纔不管你有沒有紅綠燈。老實說,別說過去了,即便是現在也依舊有很多行人闖紅燈,有很多電動自行車逆行。

如果這個時候,有廣州天河“1·11”寶馬撞人案溫某這樣的人存在,後果當然是不堪設想的。所以,當時很多人就覺得:“不管怎樣,和機動車相比,非機動車始終還是弱者,理應得到保護,絕對不能‘撞了白撞’。”

後來,在一堆反對聲中,這條法律條文就改成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這一次改動增加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的概念,而且特別強調了一點,就是即便非機動車存在過錯,也必須要有證據證明機動車採取必要措施才能減輕責任。這看似合理了一點,實際上也存在很多爭議——

首先,在那個攝像頭還沒普及,行車記錄儀還沒誕生的年代,很難證明機動車已經採取了必要的措施,而且所謂的必要措施說不定可能會引發二次事故;其次,條文中只是說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但沒說減輕什麼責任,如果是造成非機動車的人員傷亡呢?責任應該如何減輕?

所以這看似很合理的條文,在經過了一堆專家們的討論,召開好幾次座談會之後,還是沒能通過,還得改。前提只有一個:“既要注意保護弱者,也要注重機動車一方的合法權益,不能讓無辜者受冤。”

最終在聽取了各方意見,立法機關對草案改了又改,最終纔有了現在的道交法第76條,也有了現在依舊存在爭議的那一項規定:“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注意這一句話裡面的“賠償”二字,這也是道交法第76條的精粹所在,因爲它把賠償責任和事故責任進行了區分。

“交通事故責任與賠償責任有關聯,但二者並不是一回事。”一位交警朋友在接受採訪時說到,“以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爲例,即便機動車一方被認定爲無責任,這也只是說沒有導致事故發生的責任,其經濟賠償責任並不因此免除,仍要在法定的比例、額度內進行賠償。”

說白了,與非機動車發生事故之後,機動車別想着一走了之。當然,現在機動車都要求購買交強險,所以如果不是特別大的事故,實際上也不會讓機動車一方有太大的損失。估計立法機關也是考慮到這一點,纔有賠付不超過10%的規定。

看完道交法第76條的發展歷程,我相信你也大概清楚爲什麼司機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但依舊要賠錢了吧!總的一句話就是,要限制司機們手中的權利,不能讓他們濫用權利,更不能讓一些不法分子有鑽法律空子的機會。

當然,有一種情況是機動車不需要承擔分文賠付的,就是第76條的最後一句話:“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所以,遇到碰瓷什麼的,一定要報警,別吃啞巴虧。(文|大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