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電共生用地「魚目混珠」 審計部:缺乏管控機制
示意圖(資料照片)
中央政府爲達到2025年綠能發電佔比20%目標,近年大力推行漁電共生,漁民利益受損、農田魚塭被吞噬等狀況頻傳,審計部的中央政府總決算審覈報告顯示,漁電公告區多夾雜未符編定用途土地,更有超過半數未獲養殖漁業登記證,還有767公頃的農牧用地被劃入公告區,其中1成不符申設條件,缺乏管控機制。
農委會2020年盤點較無生態疑慮的養殖池,同時透過基礎圖資,送經濟部辦理環社檢核後,公告先行區,另擴大辦理非先行區,將其劃分爲優先區、關注減緩區及迴避區。
中央政府規畫2025年太陽光電累積裝置容量要達2萬MW(百萬瓦),其中漁電共生目標裝置容量是4400MW,約需1萬餘公頃的土地,截至去年9月底,漁電公告區已達1萬5921公頃,已容許設置1417公頃綠能設施、完工107公頃,發電量108MW。
審計部指出,漁電公告區的養殖池因早期地籍不清、重測、界址偏移等,多夾雜未符編定用途的土地,先行區1萬880個養殖池,有近40%、4301個養殖池含蓋水利、交通等用地,不符編定用途有112公頃,將影響後續申辦容許使用。
另外,對比漁電共生「環社議題辨認結果地號對照表」和漁業署2016、2017年養殖池申報清冊,有767公頃處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被劃入漁電共生區,雖然農牧用地若有既有養殖池、配置循環水設施,得以申請,但有95公頃用地申報狀態是非魚塭,或連續2年爲空池、休養狀態,推估在容許辦法修正前已無養殖事實,不符漁電共生申設條件。
對於漁電共生設置場是否有實際從事養殖,是以漁產物具產銷履歷(或國際相關認驗證)等方式作爲判斷標準,但漁業署迴應審計部,申請產銷履歷驗證數仍少,主要仍以購買魚苗及飼料單據、放養量申報等機制確認,覈准設置案場養殖產量與品質驗證措施不足。
報告也提到,合法用水是漁電共生的容許使用要件之一,但漁電公告區有5成面積未取得養殖漁業登記證,雲林縣、嘉義縣及臺南市等縣市又不以具備水權爲核發登記證要件,建議政府跨部會研議,揭露養殖池合法用水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