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陸禁團令 禁的其實是自由民主
三月一日是政府在新冠疫情後首次「開放」團客遊大陸,據旅行業統計「首發團」約五十團及上千人,但因六月一日起禁止出團,業者仍強烈不滿。同一天,國民黨籍立委翁曉玲就此禁團令政策質詢行政院長陳建仁,但因「質詢是上對下」的爭議而被轉移了焦點。事實上,之前觀光署硬扯出《發展觀光條例》中不相干的法律條文爲禁團令的依據,卻少有立委瞭解自己的政策決定權其實被奪走。亦即,即使認爲禁團令合宜與正當,這也應是立委的權限。
團客遊陸不是「出國」旅遊,法制上屬於「兩岸人民交流」事務,主管機關基本上應是陸委會,觀光署無權做出禁團令。不僅如此,即使要做出禁團令,法律依據應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九項「有重大突發事件、影響臺灣地區重大利益或於兩岸互動有重大危害情形者,得經立法院議決由行政院公告於一定期間內,對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採行禁止、限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立法院如於會期內一個月未爲決議,視爲同意;但情況急迫者,得於事後追認之」之規定。基此,禁團令除是立院的權限外,還須經行政院公告禁令期限的程序。
事實上,游錫堃擔任行政院長時提案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增定因應兩岸情勢的變化,授權行政院得對兩岸人民交流有所禁止或限制。但該條草案在立法院審議時系依黨團協商結果,而將決定權保留在立法院自身,也就是上開於民國九十二年修正後之現行規定。
廿年前參與這條法律通過者,有當前立法院兩大黨的黨團總召和好幾位資深立委、有應對觀光署調查後糾彈的幾位監察委員、有在政黨智庫擔任主管者和政論節目常見的名嘴。更讓人驚歎者是,現任陸委會主委邱太三和即將上任正副總統的賴清德和蕭美琴,都是當時參與審議的立委,而蔡英文總統更是當時的陸委會主委。難道,自己參與制定的法律可以僅供參考?
自從去年五月解除防疫管制起,團客赴陸旅遊即應回覆暫中斷的自由與權利,而無須等待政府「開放」。而去年八月時,陸委會以「視陸方迴應,再確定實施日期」爲條件,做出開放大陸團客與臺灣團客每日各兩千人次旅遊的規畫後,依法即應由行政院送請立法院議決,本無觀光署發佈禁團令之理和法。
兩岸間訂有宗旨爲「增進海峽兩岸人民交往,促進海峽兩岸之間的旅遊」的《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臺灣旅遊協議》,可說明赴陸旅遊屬兩岸人民交流。同時,我方因容納來臺旅遊的體量小,所以協議僅涉及來臺的管制。但在新冠疫情爆發之初,我方未經兩岸磋商即令在臺陸團客限期離境,理虧在先。而現在民進黨政府爲政治對抗陸方,禁團令禁的其實是自由民主與法治,因他們也看準了依法有權決定者及監督者或許無能爲力,更可能也無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