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好國家軍人來臺協訓 立院法制局報告建議簽條約

美軍近年來臺協訓國軍的頻次增加,立法院法制局報告指出,依據國防法規定,友好國家派遣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的軍隊或軍人,其權利義務及相關事宜,應締結條約或協定,並依法接受國會的監督。

前國防部長邱國正3月7日於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備詢證實,美軍來臺協訓的頻次增加,美軍沒有進駐部隊,但美軍來臺協訓、傳授經驗,對國軍一定有幫助。

立法院法制局日前公佈「友好國家派遣協訓相關法制問題研析」報告指出,依據國防法第33條及第34條第1項規定,友好國家派遣在中華民國領域內之軍隊或軍人,其權利義務及相關事宜,應以條約或協定定之。

報告表示,依法中華民國與友好國家發展軍事合作關係,應締結條約或協定,以作爲執行依據,同時爲發展友好國家的軍事合作關係,對其派遣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的軍隊或軍人,其權利義務須以條約或協定定明併爲特別規範,以接受國會監督。

報告指出,依條約締結法規定,除協定的內容涉及國家機密或有外交顧慮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者外,其餘條約或協定,依法送立法院審議或查照,以接受國會監督。因此基於「例外從嚴」的法理,相關主管機關依國防法規範與友好國家締結軍事合作關係的協定,援引條約締結法第12條第1項的但書規定情形時允宜審慎,以免失去依法接受國會監督的原始立法目的。

報告另外提到,因應情勢變遷,適時研修外國人經許可於中華民國軍隊服勤的相關規範,以與時俱進,並符實需,因爲國防法第34條第2項規定,外國人得經國防部及內政部之許可,於中華民國軍隊服勤。

報告指出,國防法第4條第2項規定,作戰時期國防部得因軍事需要,陳請行政院許可,將其他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納入作戰序列運用。而海洋委員會海岸巡防機關的武裝團隊就有納入作戰序列運用的可能性,因此應經許可的機關,可能不僅限於國防部及內政部。

報告建議,爲達到周延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目的,建議適時評估國防情勢與需求,研修外國人經許可於中華民國軍隊服勤的相關規範,具體明確國防軍事武力及武裝團體的範圍,以與時俱進,符合實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