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兩份“清單”,杜絕小案重罰

爲解決社會廣泛關注的“小案重罰”和“類案不同罰”問題,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規範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近日發佈《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爲首違不罰清單(一)》及《市場監管輕微行政違法行爲不予處罰清單(一)》。對照清單,在充分考慮違法行爲危害後果、當事人主觀過錯和獲利情況的基礎上,12種首次違法和輕微違法行爲將不予處罰。

個體工商戶等小微主體被稱爲經濟鏈條上的“神經末梢”,其穩定發展守住了街頭巷尾的人間煙火氣,維持了億萬家庭的生計,也顯示出了我國經濟的強大活力。

小微主體的貢獻令人讚歎,它們遭遇的小案重罰和類案不同罰等現象,自然會備受關注。正是在這一背景下,一家小餐館賣拍黃瓜被罰5萬元、某個體戶賣5斤芹菜涉嫌農殘超標被罰6.6萬元等案件曾經轟動一時,至於性質、情節相似的案件,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遭遇不同的處理,似乎更不鮮見。

公衆的困惑在於,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原本明確規定,違法行爲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爲什麼小案重罰等現象仍在嚴重困擾那些辛苦經營的小微主體?

探究緣由,或因爲某些執法部門的逐利衝動,也可能因具體執法人員對法律的理解出現了偏差。一言以蔽之,防止“小案重罰”“類案不同罰”等問題,就要約束行政權力的濫用,難點則在於規範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權。

前不久,國務院印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首次對行政法規、規章中罰款設定與實施作出了全面系統規範。在明確必須嚴守罰款設定權限、科學適用過罰相當原則之外,《意見》特別提到:“倡導對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不予處罰、從輕減輕處罰、從重處罰等情形作出細化規定。”

現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佈兩份清單,就是對自由裁量權的明確規範,符合輿論的期待。

從社會效果來看,相關舉措是對營商環境的有力優化。小微主體在經營中因爲對複雜的法規和監管要求瞭解不足,易出現一些小的違規行爲,進而導致被罰款。如今,首違不罰、輕微免罰給予改正機會,讓其可以安心經營,能將更多精力和資金投入到發展之中。

以一家小餐館爲例,因疏忽未及時更新食品經營許可證上的一項信息,在以往可能被罰款,而現在若符合清單條件,只需及時改正即可。這樣的案例多了,市場信心無疑會更足。

清單明晰化,對具體執法人員來說,不僅更便於操作,也有利於改善與被監管者的關係。現在,市場監管部門無異於從單純的“處罰者”轉變爲“引導者”,減少了雙方的對立。同時,消費者權益也不會受到實質性損害,因爲即便市場主體存在輕微違法,也需及時改正。而且市場活力提升後,消費者還能享受到更豐富優質的產品和服務。

當然,在落實清單過程中也存在一些不易把握的地方。畢竟,判斷違法行爲是否輕微、當事人是否及時改正等存在主觀性,若缺乏嚴格監督規範,就有可能出現選擇性執法。

因此,爲更好地落實這兩個清單,首先要建立完善的監督機制和信息公開制度。

其次,有必要就清單的執行建立反饋渠道。執法部門通過設立專門的意見收集平臺,讓企業和公衆能夠及時反映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以便監管部門適時調整和完善相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