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AI生成他人聲音構成侵權嗎?

【案情】原告殷某是一名配音演員,他意外發現自己的聲音被AI化後,在被告之一某科技公司運營的平臺上對外出售。殷某將某科技公司、某軟件公司、某文化公司等被告起訴到北京互聯網法院,主張被告的行爲已侵犯其聲音權益,要求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被告均否認侵權。某科技公司認爲,其平臺中的聲音產品有合法來源,來自被告某軟件公司。某軟件公司稱它使用的聲音來源於被告某文化公司。某文化公司則認爲它與原告有過合作,約定經原告錄製形成的作品著作權歸其所有。

法院經審理認爲,因某軟件公司系僅使用原告個人聲音開發涉案文本轉語音產品,該AI聲音與原告的音色、語調、發音風格等具有高度一致性,能夠引起一般人產生與原告有關的思想或感情活動,能夠將該聲音聯繫到原告本人,進而識別出原告的主體身份。因此,原告的聲音權益保護範圍包含本案所涉的AI聲音。某文化公司對錄音製品享有著作權等權利,但不包括授權他人對原告聲音進行AI化使用的權利,在未經原告同意的情況下,授權某軟件公司AI化原告聲音的行爲無合法權利來源。因此,某文化公司、某軟件公司未經原告許可,AI化原告聲音,構成對原告聲音權益的侵犯,其侵權行爲造成了原告聲音權益受損,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最終,法院判決某科技公司、某軟件公司向原告賠禮道歉,某文化公司、某軟件公司賠償原告共計25萬元。

【說法】我國民法典將人格權獨立成編,以立法形式將保護“聲音”寫入民法典,明確參照適用肖像權的形式保護自然人的聲音,體現了對人格權益全面尊重和保護的立法精神。聲音作爲一種人格權益,具有人身專屬性,任何自然人的聲音均受法律保護,對錄音製品的授權並不意味着對聲音AI化的授權,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或許可他人AI化錄音製品中的聲音,構成侵權。

當前,很多短視頻和讀書軟件會使用AI聲音作爲配音,隨着AI語音合成技術的廣泛應用,聲音被收集、合成、製作、模仿甚至篡改的現象越來越普遍。本案判決明確認定在具備可識別性的前提下,自然人聲音權益的保護範圍包含AI生成聲音。通過裁判爲新業態、新技術劃定應用邊界,並亮明兼顧保護人格權益與引導技術向善的司法態度。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本報記者倪弋整理)

來源:人民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