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瑞內線交易案 董座翁文鍾二審改輕判2年+緩刑5年
▲汽車水箱製造商英瑞公司董事長翁文鍾,被控涉犯操控股價、內線交易獲利,二審改判2年、緩刑5年,並繳交公庫800萬。(圖/記者林東良翻攝)
記者林東良/臺南報導
汽車水箱製造商英瑞公司董事長翁文鍾,被控因公司經營不善導致股價持續下跌,涉嫌於2019、2020年間涉犯操控股價、內線交易大量賣出股票,以規避損失而獲利646萬元,一審認定他涉犯內線交易罪等3罪判刑4年,他不服上訴,臺南高分院7日上午撤銷原判,改判應執行2年、緩刑5年,並繳交公庫800萬元。
判決資料指出,被告翁文鍾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南地院判決,提起上訴,臺南高分院判決原判決部分均撤銷,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於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800萬元。
被告翁文鍾指出,他就原審判決犯罪事實願意認罪,關於操縱股價部分,系因貸款銀行表示如股價一直下跌,就會要求被告補資金或股票,爲維持公司營運,纔會萌生操控股價之行爲,內線交易部分,則係爲了維持公司經營而犯案,他已在檢察官偵訊時當庭表示願意繳交犯罪所得,並在原審審理中已依檢察官所計算之金額繳交犯罪所得,另一審判決犯罪事實特別背信部分,他是爲了維繫公司經營纔會臨時挪用,被告願意認罪,並已全數歸還挪用款項,受損害業者已獲實質彌補,並與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保護中心達成和解,請求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5項之規定,對被告減輕其刑。他願再捐款公益捐新臺幣300萬元,請求宣告緩刑。
二審法官認爲被告上訴後,就操縱股價及內線交易造成投資人損害部分,已以338萬755元與投保中心達成調解,此有利於被告之量刑事由爲一審未及審酌,被告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非無理由,應由二審法院將此部分量刑予以撤銷改判,考量本案3罪犯罪手法及被害人雖不相同,然犯罪目的係爲貝里斯商英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公司之營運,且犯罪時間相隔不遠,應認仍有相當大之關聯性等節,依比例原則、公平及罪責相當等原則,定執行刑爲有期徒刑2年。
法官認爲,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本次系因公司之財務狀況出現重大困難,一時短於思慮,始罹刑章,犯後坦認犯行,並積極彌補損害,可認有相當悔意,信無再犯之虞,爲啓自新,爰予宣告附條件(繳交公庫800萬元)緩刑。本案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