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對重大金融風險 大陸擬立法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

中國人民銀行(大陸央行)今(6日)公佈《金融穩定法(草案徵求意見稿)》,首次在法律中提出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新華社)

中國人民銀行(大陸央行)今(6日)公佈《金融穩定法(草案徵求意見稿)》,首次在法律中提出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明確由大陸國務院金融委統籌管理,作爲應對重大金融風險的後備資金。該基金由向金融機構、金融基礎設施等主體籌集的資金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組成。

人行公佈的《金融穩定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共6章48條,分爲總則、金融風險防範、金融風險化解、金融風險處置、法律責任和附則,其中,主要內容包括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

人行表示,爲健全金融安全網,增強應對重大金融風險的能力水準,《金融穩定法》明確建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作爲國家重大金融風險處置後備資金。基金由國務院金融委統籌管理,用於具有系統性影響的重大金融風險處置。必要時人民銀行再貸款等公共資金可以爲基金提供流動性支援,基金應當以處置所得、收益和行業收費償還再貸款。

同時,人行表示,明確由國務院規定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爲今後進一步發揮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的作用留出制度空間。金融穩定保障基金與既有的存款保險基金和行業保障基金雙層運行、協同配合,進一步築牢金融安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