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主管、專員勾結詐團!陪車手提領4900萬贓款 雲檢起訴15人
記者蔡佩旻、劉人豪/雲林報導
雲林地方檢察署指出,有被害人被詐騙集團以投資未上市股票爲由遭到誆騙,損失4900多萬元,經持續蒐證、溯源偵辦,於今年4月16日、5月7日及6月24日陸續查獲車手、水房集團40歲林姓首腦及58歲張姓銀行主管等人到案,共計查獲15名被告,認爲被告等人分別涉有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洗錢、組織犯罪條例等罪嫌,於8月25日提起公訴。
▲雲林地方檢察署破獲銀行主管、車行負責人涉嫌勾結詐騙集團案件。(圖/記者蔡佩旻攝,下同)
▲銀行主管、專員勾結詐團陪車手提領贓款,雲檢起訴15人。(圖/記者蔡佩旻翻攝,下同)
雲林地方檢察署表示,該詐騙集團以虛設公司行號取得人頭銀行帳戶,並利用多層人頭帳戶快速移轉贓款,最後由車手前往銀行提領現金,再將贓款以匯款或場外交易方式購買虛擬貨幣,將虛擬貨幣層層轉回前端詐欺集團,以隱匿掩飾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並意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犯罪所得。偵辦中發現,某銀行張姓經理及37歲滕姓理財專員,勾結詐騙集團車手,陪同車手前往臨櫃提款,導致該銀行提高每日提款額度,解除風控、不予審查提領等方式,放任該車手提領大額贓款。
雲林地方檢察署曹瑞宏檢察官指揮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偵辦詐欺集團車手面交取款案件,於偵辦過程中,發現某車行租賃公司的陳姓負責人與詐騙集團勾結,於詐騙集團指派車手前往現場取款時,由租賃公司派遣司機搭載車手前往取款或擔任2線車手,共同從事詐欺犯行,擔任車手者,可取得面交款項的0.5%,其中1%則要繳回公司,本案查獲租賃公司負責人、車手及司機共計9名被告,認爲被告等人分別涉有刑法第339條之4第2款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4條第1項之主持、參與及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等罪嫌,並於113年8月30日提起公訴。
雲林地方檢察署呼籲,民衆詐欺手法層出不窮,慎選投資理財標的,投資前應多方求證,切莫隨意輕信網路上高額回本或保證獲利等話術,更勿輕易下載任何投資羣組所推薦之APP,亦應避免以現金交易,徒然增加遭詐騙之風險。且求職時應該謹慎,任職時亦應本於誠信工作,切勿參與詐騙集團運作,以免涉及刑罰,本署並將遵循行政院通過之「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繼續積極查緝詐欺集團犯罪,以維護民衆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