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惡性殺價競爭 有法可管
銀行削價惡性競爭有法可管!金管會主委曾銘宗表示,銀行法修法通過,金管會對銀行低利競爭的處罰將有法源,雖然罰鍰最高僅250萬元,但有了法源依據後,未來管理上可援引銀行法第61-1條規定,甚至可以解除負責人職務。
立法院財委會今(20)日通過銀行法修正案,要求銀行辦理授信應訂定合理的定價,不得以不合理的定價招攬或從事授信業務,違反規定者,金管會可以予以糾正、命令限期改善,若情節重大或限期未能改善,可處新臺幣50萬元到250萬元罰鍰,以遏止銀行削價競爭,漠視授信風險定價。
根據銀行法修正案,銀行辦理授信時應訂定合理的定價,考量市場利率、本身資金成本、營運成本、預期風險損失、合理利潤及客戶整體貢獻等六大因素,不得以不合理的定價招攬或從事授信業務,違反者,金管會可以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違反情節重大者,於期限內不改善或改善後再犯,處50-250萬元罰鍰。
曾銘宗強調,銀行法修法後,未來金管會對惡性殺價競爭管理就有法源,有利未來金管會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