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小吃店失火毀鄰店 2動作疏失恐賠830萬
被告王女經營的小吃店發生大火併延燒,火勢及濃煙都十分驚人。(資料照片/孫英哲彰化傳真)
彰化縣秀水鄉彰鹿路旁一間由王姓外配經營的印尼小吃店,2021年間發生火警波及多家店面,王女與2名屋主及二房東遭求償830萬元。一審法官認爲王女未將營業用電鍋的瓦斯控制鍵拉起關閉火源,也未將瓦斯鋼瓶確實關閉,造成瓦斯泄漏,引發大火,確有疏失,判準原告求償830萬元;屋主與二房東則無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該案刑事責任部分,彰化地院去年7月底審結,王女被依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及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被告王女自2018年租屋經營印尼小吃店。2021年7月1日上午8時22分許,王女使用瓦斯煮飯鍋時,瓦斯泄漏遇火源引燃,延燒周邊可燃物,火勢逐漸向四周擴散,向上方延燒2樓。
當時火勢一發不可收拾,彰化縣消防局據報後,出動鹿港、線西、福興、秀水、花壇、彰化市西區以及員林各消防分隊前往搶救,總計造成印尼小吃店、傢俱店等5間鐵皮屋店面燒燬,火災面積超過500坪,財物慘重,幸無人傷亡。
事後受害屋主及店家除了向王女提出賠償,同時也向當時將房子承租給王女的2名屋主及二房東提出損害賠償訴訟。
法官審理認爲,被告王女因使用瓦斯煮飯鍋後未將瓦斯煮飯鍋保溫母火控制鍵拉起關閉火源,亦未將瓦斯鋼瓶確實關閉,造成瓦斯泄漏遇火源引燃,延燒周邊可燃物,火勢延燒至原告店面房屋,致原告受有損害830萬元等事實,求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至於屋主及二房東的部分,法官認爲屋主將發生火災的1樓經二房東輾轉交付王女經營小吃店,則該屋1樓的實際支配管理權人即負有設置滅火器義務之人,應僅爲王女,原告請求屋主及二房東負損害賠償責任,應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