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規範養老金融業務開展:不得宣傳預期收益率 不得變相縮短存續期

(原標題:銀保監會規範養老金融業務開展:不得宣傳預期收益率 不得變相縮短存續期)

經濟觀察網 記者 姜鑫  5月10日,銀保監會發布了《關於規範和促進商業養老金融業務發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就商業銀行保險機構開展相關業務進行規範。

就在4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了《關於推動個人養老金髮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爲個人養老金業務的發展劃出大體綱要。根據《意見》,明確個人養老金實行個人賬戶制度,繳費完全由參加人個人承擔,實行完全積累。個人養老金參與者可以在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開設賬戶,並通過賬戶購買相關養老金融產品。

《意見》發佈後,各金融機構摩拳擦掌,展示自己養老金融產品投資經驗和投資能力,但這一業務具體如何展開,對於機構有哪些要求和監管,市場參與者期待細則的出臺。

銀保監會表示,《通知》對商業養老金融的業務規則作出原則性規定,提出建立多元發展格局,支持銀行保險機構開展個人養老金業務,倡導銀行保險機構穩步推進商業養老金融發展。

不得宣傳預期收益率

《通知》一共十三條,主要包括四方面內容:一是明確了商業養老金融的發展理念,支持和鼓勵銀行保險機構發展相關業務,豐富產品供給。二是突出養老屬性,規定了銀行保險機構開展商業養老金融業務的基本標準和原則。三是強調銀行保險機構要充分披露信息,開展消費者教育,培育養老金融理念。四是對銀行保險機構開展商業養老金融業務組織實施、管理機制、費用政策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並明確了不規範業務的清理安排。

具體來看,《通知》要求銀行保險機構開展商業養老金融業務應體現養老屬性,產品期限符合客戶長期養老需求和生命週期特點,並對資金領取設置相應的約束性要求。

對於產品,《通知》明確銀行保險機構應在產品合同中與客戶對特殊情形下的流動性安排作出明確約定,但不得以期限結構化設計等方式變相縮短業務存續期限。

在客戶適當性管理要求方面,機構應充分了解客戶年齡、退休計劃、財務狀況、風險偏好等信息,合理評估客戶養老需求、風險承受能力等,向其推介銷售適當的養老金融產品。

關於產品的宣傳和信息披露,《通知》明確商業養老理財產品不得宣傳預期收益率。同時,要求銀行保險機構經營商業養老金融業務,應當按照監管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及時、準確、全面披露期限、費用、風險、權益等關鍵信息。商業養老金融產品宣傳材料和銷售文件應當簡明易懂,不得包含與事實不符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在產品形式上,符合銀保監會規定的銀行理財、儲蓄存款、商業養老保險等運作安全、成熟穩定、標的規範、側重長期保值的滿足不同投資者偏好的金融產品可納入個人養老金投資範圍,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支持和鼓勵銀行保險機構向客戶提供長期直至終身的養老金領取服務,探索將商業養老金融產品與養老、健康、長期照護等服務相銜接,豐富養老金領取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保險公司在這一塊已經有了嘗試,包括將相關產品與健康管理、養老機構入住權等掛鉤,但在最新的保險產品銷售徵求意見稿中,做出了禁止,具體將採取何種形式銜接,值得關注。

此外,《通知》還對銀行、保險機構關於養老金融業務的合作做規範:支持和鼓勵銀行保險機構之間開展業務合作,優化商業養老金融產品設計、渠道推廣、市場營銷、投資管理、風險管控等。明確商業養老金融業務合作費用水平原則上不高於本機構其他同類型業務。

在投資端,《通知》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加強商業養老資金投資管理,採用成熟穩健的資產配置策略,有效管控商業養老資金投資風險。鼓勵積極投向符合國家戰略和產業政策的領域,爲資本市場和科技創新提供支持。

現有產品需在2022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

根據要求,個人養老金參加人可以自由選擇賬戶內資產可購買的金融產品。經過多年發展,我國第三支柱養老保險產品已覆蓋銀行、保險、基金、信託等領域。

2018年5月,上海市、福建省等地開始實施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標誌着我國第三支柱養老保險建設邁出第一步。2021年6月1日起,浙江省(含寧波市)和重慶市開展專屬商業養老保險試點,人保壽險、中國人壽、太平人壽、太保壽險、泰康人壽、新華保險六家公司獲得經營資格,2022年2月28日,專屬商業養老保險試點區域將擴大到全國範圍;同時,在原有6家試點公司基礎上,允許養老保險公司參加試點,經營主體拓展至15家。

除了養老保險產品外,銀行、公募基金在養老金融領域開始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2021年9月四家銀行在四地展開了養老理財產品試點,試點階段,單家試點機構養老理財產品募集資金總規模限制在100億元人民幣以內。今年3月1日,銀行在養老領域的試點也實現擴容,由此前的“四地四機構”擴展爲“十地十機構”;基金領域,2018年8月,證監會核發首批養老目標基金。Wind數據顯示,2018年至2022年4月份,養老目標基金年度分別成立12、52、40、48、16只,發行規模分別爲38.54億元、157.91億元、149.75億元、363.70億元、40.67億元。

此外,市場上還有養老信託產品,包括養老消費信託、養老財產信託以及養老產品信託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通知》下發後,市場上現有的相關產品將需要進行整改。

《通知》表示,對於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商業養老金融產品,銀行保險機構可在產品名稱和營銷宣傳中使用“養老”字樣。其他金融產品不得在名稱和營銷宣傳中使用“養老”或其他可能造成混淆的字樣。

此外,《通知》要求銀行保險機構應當按照依法合規、穩妥有序、保護客戶合法權益的原則,對名稱中帶有“養老”但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金融產品進行更名或清理,並於2022年6月30日前向監管部門報送整改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