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誤食異物送醫…6個月大女嬰處危險期「昏迷指數3」 屏縣府暫停保母收託
屏東縣50多歲蔡姓居家托育人員4日照顧6個月大女嬰,女嬰疑誤食異物送醫救治,女嬰到院前呈現OHCA無生命跡象,經急救轉入小兒加護病房,生命徵象仍不穩定,處危險期,昏迷指數3分,屏東縣府社會處表示,全案啓動調查,並該名保母立即停止收託。
社會處指出,50多歲蔡姓保母在民國100年11月16日取得托育人員技術士證,101年5月28日在屏東縣執業登記爲合格在宅保母,101年9月起收託至今托育19名幼兒,期間未有重大照顧缺失。根據屏東縣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訪視紀錄,蔡姓保母過往服務狀況良好,受傷幼兒是家長透過親友介紹,去年12月1日起送託,縣府今年1月9日至托育地訪視,托育狀況及互動情形尚好。
醫院在本月4日下午2點多接獲救護車送到急診室,女嬰到院前呈現OHCA無生命跡象,量不到心跳血壓,經急救後轉入小兒加護病房,醫院表示,女嬰生命徵象仍不穩定,處危險期,昏迷指數只有3分。
社會處表示,5日接獲通報後,由兒少保護社工開案,提供案家心理支持並協助後續醫療、檢警調查等事宜,連結屏東縣律師公會媒合律師協助後續司法程序。
縣府表示,同時就該名保母其他2名收托幼兒,依「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18-2條規定,在行政調查期間,通知家長該名保母辦理停託,依家長意願轉介至其他保母。案件調查期間暫停蔡姓保母收托幼兒。
據瞭解,這名保母共收託3名嬰幼兒,案發當天1名嬰幼兒請假,保母照顧兩名嬰幼兒,照顧過程中6個月大女嬰疑誤食異物,全案仍在調查中。
社會處指出,全案進入偵查階段,後續依檢警調查事實,協助家長提告或由縣府提獨立告訴,若有兒少權法第49條情事,縣府將據以裁罰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佈其姓名,同時依據前法第26-1條規定,廢止蔡姓保母的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
屏東縣50多歲蔡姓居家托育人員4日照顧6個月大女嬰過程中疑誤食異物,女嬰仍處危險期,昏迷指數3分,屏東縣府社會處表示,全案已啓動調查,該名保母立即停止收託。圖爲屏東縣府外觀。圖/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