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屬拋棄繼承 不影響勞保給付
勞保局表示,勞保本人死亡給付分爲二部分:一爲喪葬津貼,另一爲遺屬給付。而遺屬給付,又區分爲一次領的遺屬津貼(2009年1月1日以前有保險年資者,始可選擇)或按月領的遺屬年金。遺屬津貼及遺屬年金僅能擇一請領。
勞保局指出,勞保死亡給付的受益人及其請領的順序是由法令直接規定,被保險人不得自行指定受益人。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支出殯葬費的人得請領喪葬津貼,請領人不限於繼承人,親戚朋友或禮儀社業者都可以請領。而遺屬給付,遺屬必須符合法定順序及要件,依序爲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受扶養的孫子女、受扶養的兄弟、姊妹。如果前順序的遺屬存在時,後順序的遺屬就不得請領。
勞保局表示,喪葬津貼是爲了對支出殯葬費用者的補貼,而遺屬給付是爲了照顧被保險人遺屬的生活,避免遺屬生活無依,二者都是在被保險人死亡後所發生,而且是對被保險人以外之人所爲給付。因此,勞保死亡給付性質上不是被保險人的「遺產」,遺屬拋棄繼承,並不影響勞保死亡給付請求權的行使。也就是說,申請保險給付的權利與遺產的繼承權無關,遺屬拋棄繼承權並不會使請領勞保死亡給付的權利也跟着一起「被拋棄」。另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勞保死亡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之範圍,得免予課徵遺產稅。
勞保局說,因此若小趙的配偶和孩子們若符合勞保死亡給付請領資格,並不會因爲拋棄繼承而影響死亡給付的請領;領取死亡給付後再去辦理拋棄繼承,也不會被勞保局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