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茅臺經銷商遭處罰後:被清理的處罰依據和一份未獲公開的函
近3年多來,郭亮(化名)爲了自己的茅臺經銷商資格而奔走。
郭亮此前是貴州省黔南州一個茅臺酒經銷商。2020年下半年,郭亮增加了“積分換購”茅臺酒的銷售模式,半年後當地市場監管部門立案調查並對其處罰,後其被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解除經銷資格。
當地市場監管部門認爲,郭亮的店在銷售53°飛天茅臺酒的過程中,同時要求消費者購買茅臺系列酒贏取積分抽獎,違反了《貴州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十八條的“不得搭售條款”。郭亮則認爲,2017年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已經刪除關於“搭售”的條款,他認爲黔南州市監局據以處罰的規定與上位法相牴觸。
郭亮被茅臺酒銷售公司解除了經銷資格,其茅臺專賣店已關門。受訪者供圖
爲此,郭亮於2021年起前後共11次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出備案審查建議。2023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其答覆稱,經審查認定,相關規定與上位法牴觸,“已建議制定機關適時予以清理”。
貴州省人大常委會於2023年9月27修訂《貴州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刪除了第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郭亮認爲,既然市場監管部門的處罰依據是與上位法牴觸的無效條款,行政處罰也應當無效,於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處罰無效。
2024年7月31日,黔南州都勻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郭亮的請求。判決中稱,黔南州市場監督管理局適用《貴州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對郭亮進行處罰,系適用法律錯誤,並不具備行政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的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故本案不存在行政行爲無效情形。
郭亮不服提起上訴。目前該案二審未開庭。
同時,郭亮認爲自己的經銷權被撤銷是因爲貴州省市監局發函至茅臺集團導致,屬於行政權力干涉企業自主經營的行爲,故通過信息公開申請的方式要求公開函件內容。貴州省市監局以茅臺集團不同意爲由決定不公開,郭亮向市監總局申請複議,該局維持了不公開決定。
之後,郭亮將貴州省市監局和市監總局訴至法院。2024年10月15日,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貴州省市監局對郭亮公司的信息公開申請重新作出答覆。
10月28日,澎湃新聞記者分別致電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黔南州市場監督管理局瞭解情況。兩單位相關工作人員均答覆稱,相關案件法院還在審理當中,目前不方便接受採訪。
“積分換購”飛天茅臺,被行政處罰
郭亮是貴州極速易達商貿有限公司(下稱極速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他赴貴州投資創業,兩年後在黔南州福泉市投資茅臺酒專賣店。郭亮2017年正式註冊極速公司,同年公司與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茅臺酒銷售公司)簽訂經銷合同,獲得在福泉市銷售茅臺酒的資格。
郭亮說,店裡出售的所有茅臺系列酒中,最受歡迎的是53°飛天茅臺酒。茅臺酒銷售公司給這款酒的定價是1499元,由於供不應求,當時一瓶53°飛天茅臺在市面上被賣到2500元。
郭亮對澎湃新聞表示,有不少“黃牛”抓住漏洞,僱傭他人排隊,利用多人身份信息獲取購買茅臺酒資格,繼而轉售獲利。當時往往是專賣店沒開門,顧客就已經在門外排了很長隊,“黃牛”僱傭的人不在少數。
2020年1月2日,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文稱,正在集中力量打擊炒買炒賣茅臺酒的“黃牛”,市場監管、公安部門聯合行動,對貴陽龍洞堡國際機場航站樓、VIP售酒網點以及酒店周邊和貴陽市區內新設立的銷售點進行了排查。
2020年8月初,極速公司參加了市場監管部門對茅臺酒經銷商的約談會,並簽訂了承諾書,承諾自覺抵制囤積居奇、哄擡價格、虛假交易、“黃牛黨”炒買炒賣茅臺酒等違法違規行爲,不損害消費者權益。
郭亮稱,爲配合打擊黃牛,他結合當時貴州很多經銷商採取的“積分換購”銷售模式,也在極速公司的茅臺酒專賣店實行了積分制。到店購買其他茅臺系列酒的顧客,可以建立積分,憑積分可以參與抽獎,也可以在積夠700分後,兌換優先購買53°飛天茅臺的資格。
但活動推出沒多久,極速公司就被舉報了。2021年1月8日,郭亮接到黔南州市場監督管理局的電話,說接到省局轉來的舉報線索,稱其店裡銷售飛天茅臺酒搭售其他產品。
不久後,郭亮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顯示,經查實,當事人系福泉市茅臺酒專賣店,其在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期間,以1499元/瓶的單價銷售53°飛天茅臺酒的過程中,同時要求消費者購買茅臺系列酒贏取積分抽獎。截至案發時,當事人向購買者售出了35瓶53°飛天茅臺酒,違背意願搭售了202瓶茅臺系列酒。
黔南州市場監督局認爲,其行爲違反了《貴州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十八條:“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的規定,故責令當事人立刻停止違法行爲,並罰款兩萬元。
爲繼續經營專賣店,郭亮繳納了罰款。行政處罰決定作出10個月後,他接到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的書面來函,稱因發現極速公司有捆綁搭售及違法行爲,決定解除其貴州茅臺酒經銷資格。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答覆:省級條例與上位法相牴觸
郭亮質疑,“積分換購”模式在其他茅臺經銷商中也存在,多家貴州大型商超、專賣店也採取了積分換購茅臺酒的銷售模式。比如,貴州最美高速商貿公司的線上購物平臺顯示,用戶購買飛天茅臺酒須採取積分換購方式進行,換購規則爲700積分+1499元換購1瓶普通飛天茅臺酒。
郭亮舉報反映該情況後,貴陽市雲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反饋,認定貴州最美高速商貿有限公司推出的購置茅臺酒的活動是會員享有的優待活動,不是銷售茅臺酒捆綁搭售農產品,且未有強制購買者必須購買的行爲,未違反《貴州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十八條。
諮詢律師後,郭亮發現黔南州市場監管局處罰依據涉嫌與上位法牴觸。
《貴州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十八條“不得搭售條款”的上位法依據爲《反不正當競爭法》原第十二條:“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意願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但201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時已刪除了上述條款。
根據《立法法》規定,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即上位法優於下位法。後來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沒有提到搭售行爲違法。
郭亮曾到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等多個部門反映此事。2022年6月22日,貴州省市場監管局出具《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稱,貴州省黔南州市場監管局依據《貴州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依法處罰並無不當。
爲此,2021年起,郭亮前後共11次就上述條款是否與上位法牴觸的問題,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備案審查建議,其中6次通過全國人大法律法規審查平臺提交,5次通過郵寄形式提交。
2023年3月15日,郭亮收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答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覆函稱:“您提出的對《貴州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九條進行審查的建議收悉。我們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進行了認真研究,認爲該兩條相關規定存在與上位法相牴觸的問題,已建議制定機關適時予以清理。”
郭亮的代理律師、北京市華城律師事務所律師喬鼕鼕認爲,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覆函,意味着當時的《貴州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相牴觸,對涉案的處理,應適用作爲上位法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而非貴州省的條例。
2023年5月,《貴州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該修訂草案已刪除原十八條“禁止搭售”條款。
修訂草案起草說明稱,“《反不正當競爭法》自1993年出臺後,歷經2017年、2019年兩次修改,進一步釐清了與反壟斷法、商標法、招標投標法等相關法律的關係,完善了不正當競爭行爲的判斷規則,我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部分規定已不符合有關上位法規定”。
2023年9月27日,貴州省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新修訂的《貴州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其中刪除了第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起訴市監局被駁回後上訴,一審:不存在行政行爲無效情形
2023年6月,極速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確認黔南州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
極速公司認爲,黔南州市場監管局以“積分換購模式系違反購買者意願搭售商品”爲由作出行政處罰,卻無法提出認定積分換購模式是“強制搭售”的事實及法律依據,執法行爲存在明顯的選擇性執法和執法不公,屬重大且明顯違法。同時,黔南州市場監管局據以處罰的相關規定系與上位法相牴觸的無效條款,其行政處罰屬沒有法律依據的違法行爲。
黔南州市場監管局出具的行政答辯狀中稱,處罰決定書適用法律無誤。至於是否存在與上位法規定衝突的問題,屬於立法審查的範圍,該局依照現行有效的地方法規行使行政處罰權,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貴州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將違背購買者意願搭售商品作爲違法行爲進行規制並不因《反不正當競爭法》原第十二條刪除而喪失立法依據。
根據法院判決,相關詢問筆錄顯示,多名購酒者稱在涉案專賣店要想購買53°飛天茅臺酒,必須違背意願購買其他茅臺系列酒,如果不購買茅臺系列酒,也就買不到53°飛天茅臺酒。法院認爲,極速公司存在違背購買者意願搭售商品的行爲。
郭亮則稱,“客戶可以做選擇,可以按照之前的方式預約排隊購買,也可以按照積分換購的形式購買。”
2024年7月31日,都勻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郭亮的請求。
法院認爲,本案爭議焦點爲黔南州市場監督管理局針對郭亮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否無效。本案原告存在違背購買者意願搭售商品的行爲。黔南州市場監督管理局作爲州級市場監管部門,具有對原告作出行政處罰的主體資格,其作出的案涉行政處罰決定在事實認定、行政程序方面並不具有重大且明顯違法的情形。
《貴州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制定,儘管《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8年1月1日)刪除了“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條款,未將搭售行爲作爲違法行爲進行規制,被告黔南州市場監督管理局適用《貴州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對原告進行處罰,系適用法律錯誤,並不具備行政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的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故本案不存在行政行爲無效情形。
郭亮不服判決,提出上訴。目前該案二審還未開庭。
申請公開省市監局書函被拒,一審法院:應重新答覆
郭亮稱,其通過茅臺集團瞭解到,2021年11月解除其經銷商資格的原因,是貴州省市場監管局將對極速公司的行政處罰發函通報給茅臺集團,要求公司取締極速公司的經銷資格。
喬鼕鼕律師認爲,若貴州省市場監管局對茅臺集團發函,涉嫌濫用職權,干涉了企業的自主經營權。
爲此,2023年1月,郭亮向貴州省市場監管局申請公開2021年8月-10月向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或其關聯公司)出具的涉及申請人貴州極速易達商貿有限公司的函件材料。
2023年6月28日,貴州市監局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覆書:“鑑於你單位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經徵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故決定不予公開。
極速公司不服,向市場監管總局提起行政複議。同年10月27日,市場監管總局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對該信息公開答覆予以維持。
2024年4月,極速公司將貴州省市監局和市場監管總局訴至法院,要求公開函件內容。
2024年9月10日,北京市海淀區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貴州省市監局在答辯中稱,因極速公司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經徵求第三方意見後第三方表示不同意公開且理由合理,故決定不予公開原告申請公開的相關信息。
貴州省市監局還稱,貴州茅臺銷售公司有權解除雙方簽訂的經銷合同。貴州市監局對此無權干涉也並未干涉,該局所發送的極速公司違法事實的通報函件僅是依法履行市場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爲,函件內容並無原告主張的超越職權、濫用行政權力、損害原告合法權益、與原告具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
庭審筆錄顯示,法官詢問貴州省市監局:向茅臺公司發函通報極速公司的違法行爲是要求茅臺公司做什麼?
貴州省市監局訴訟代理人表示:“有一句話是取消經銷商資格。”
2024年10月15日,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貴州省市監局對郭亮公司的信息公開申請重新作出答覆。
海淀區法院在判決書中表示,本案中,貴州市監局收到極速公司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向茅臺集團徵求了意見。茅臺集團回函表示因涉及機密商業信息不同意公開,但未對其主張的機密商業信息進行具體解釋說明。貴州市監局在訴訟中亦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案涉信息符合上述“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因此,貴州市監局根據在案證據作出信息公開答覆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依法應予撤銷。基於此,複議決定亦應一併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