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廣告不設限 消基會籲睜大眼
醫改會執行長林雅惠認爲,醫療廣告若屬於美容行爲,本就不應過度套用《醫療法》來規範。圖爲市區內隨處可見醫美診所的廣告。示意圖與新聞事件無關。(本報資料照片)
憲法法庭昨判決,《醫療法》中禁止醫師刊登醫療廣告的內容,違反《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外界關注,該判決是否會導致醫療糾紛增多?消基會指出,醫糾問題不僅是廣告手段,更在於政府對宣稱療效、虛僞不實的廣告內容查緝不力,這些問題早就普遍存在,所以,判決出爐後,廣告來源增多,民衆更須慎選醫師、醫院,不能完全相信醫療廣告。
醫美診所醫師黃仲立8年前發文,遭衛生局認爲屬「醫療廣告」,違反《醫療法》,挨罰5萬,不滿而申請釋憲。
消基會董事長吳榮達說,誇大、虛僞不實的廣告容易造成醫療糾紛,這樣的問題存在已久,原因在於主管機關查緝力道不足。不只是醫療行爲,就連化妝品、食品等,宣稱療效的廣告都有一堆,醫師自行刊登的廣告反而並不普遍,他甚至曾聽聞有健康食品宣稱能讓無法走路的人跑起來,這些問題纔是政府必須用力處理的。
吳榮達指出,誇大不實廣告的查緝,中央責任在指揮、監督,地方政府則負責執行,但目前地方政府不論是預算、人力都遠遠不足。違規廣告就如同違章建築,普遍存在,但能去拆的人很有限,政府不可能派人24小時去盯、去開罰單,必須提高預算規模,才能解決問題。對於憲法法庭判決結果,民衆必須審慎考量醫師刊登廣告的真實性,勿完全相信,也應慎選醫師、醫院,保障自身權益。
醫改會執行長林雅惠表示,醫美具有特殊性,民衆有可能是因爲疾病而接受治療,也可能因爲覺得自己長得醜而接受服務,但「醜」並不是疾病,也不具迫切的需要。對於醫療廣告應區分到底是屬於醫療行爲,還是美容行爲;如屬醫療行爲,因與疾病有關,的確有管理的必要,若屬於美容行爲,則偏向商業行爲,本就不應過度套用《醫療法》來規範。
近年來,國內醫美糾紛多,許多民衆接受服務後,感覺效果不如預期,而這些糾紛的來源一方面是醫病溝通不良,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廣告不實。林雅惠提醒,民衆與醫師本來就具有專業知識的落差,政府應嚴懲誇大不實的廣告,才能保障民衆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