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收容所科員收回扣助收容人攜超額現金 收賄和圖利判3年2個月
▲宜蘭收容所涂姓科員收回扣助收容人攜超額現金,被判3年2個月刑期。(圖/記者遊芳男翻攝)
記者遊芳男/宜蘭報導
移民署宜蘭收容所一名已退休的涂姓科員,因在任期間私下幫收容人攜帶超額現金,並收取200至300元的「手續費」,近日被宜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個月,褫奪公權4年。這名涂姓男子被指控犯下貪污治罪條例中的收賄和圖利等罪行。
內政部對外籍收容人在收容所內持有現金有嚴格的規定,親友交付財物需要先登記覈准,收容人最多隻能保留1000元現金,且必須在代保管財物袋存放至少1萬元。如果收容人未繳交機票或罰鍰等費用,則需存放至少2萬元。部分收容人爲了繞過這些規定,便向所內的科員尋求幫助。
塗男在2020年3月至2024年3月間擔任宜蘭收容所科員,負責管理收容人、安全檢查和戒護遣送等工作。自2021年起,一些收容人向塗男請託,因無力繳納機票和罰鍰費用,又不希望親友交付的財物被存入代管財物袋,希望塗男能幫忙私下轉交現金。塗男提供電話號碼和郵局帳戶給收容人,收容人再通知親友聯繫塗男並匯款,塗男提領現金後私下帶入所內交給收容人,每筆匯款收取200至300元手續費。
檢廉在今年5月偵辦此案,搜索了宜蘭收容所和塗男住處,並帶回當時已經退休的塗男。經過偵訊,塗男承認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2700元。法官審酌塗男身爲公務人員未能自持,紊亂收容所管理秩序,確實不該。考量其犯後態度等情況,一審宣判塗男犯貪污治罪條例收賄罪,處有期徒刑2年8個月、褫奪公權3年;又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處有期徒刑2年10個月、褫奪公權4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3年2個月、褫奪公權4年,並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