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8口裝憂鬱詐保6500萬 法官列七大理由判無罪
花蓮原住民張姓婦人家族8人,遭檢方起訴,以假裝罹患憂鬱等精神疾病,長期在花蓮、雙北市等醫療院所住院治療,10年來向臺灣人壽8家公司詐領5500多萬元保險理賠,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以七大理由將張婦等8人判決無罪。(示意圖/shutterstock)
花蓮原住民張姓婦人家族8人,遭檢方起訴,以假裝罹患憂鬱等精神疾病,長期在花蓮、雙北市等醫療院所住院治療,10年來向臺灣人壽8家公司詐領5500多萬元保險理賠,另詐取938萬多元的健保住院給付,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以七大理由將張婦等8人判決無罪。
第一、被告8人都是經醫師診斷患有精神疾病而安排住院,且各醫院就住院均有其診斷標準及程序,例如花蓮慈濟醫院需先由醫院精神科醫學部醫師於門診評估,需符合條件且有意願試行,經醫師開立日間病房試行單,由社工負責社會功能評估、心理師負責心理測驗全套及行爲治療計劃、職能治療師負責職 能評鑑,再經醫療團隊進行試行評估及收案討論適合者始安排入住。
第二、起訴書主張被告8人是佯裝精神病,使醫師誤判而對其施以住院治療,但並未指稱被告主訴「持續憂鬱、缺乏動力、焦慮、失眠」等情形,是虛僞不實或有何虛僞及誇大之處,且遍觀全卷,都查無醫師指稱被告有施用詐術,致其誤信或誤判被告實際病情之證述,且依被告住院病歷、 護理記錄記載可知,被告住院期間,確實有情緒低落、煩躁。
第三、被告住院期間向醫院請假外出,是依醫院請假規定,經醫師評估及開立醫囑、簽章,並填寫請假醫囑與護理衛教指導紀錄,辦理請假事宜,且依醫師於偵審中的證述,可知病患於住院期間是否請假頻繁、有無憂鬱症外顯症狀,與是否裝病並無必然關連,不能以被告頻繁請假外出或護理紀錄曾有被告情緒平穩、 有笑容、表情愉悅等記載,就即認被告實際上無其主訴之症狀或逕認其就診時是裝病或誇大病情。
第四、起訴書雖主張張姓婦人曾被醫師要求辦理出院,但依醫師到院證述的內容可知她被要求辦理出院的原因,是因爲有院外他人會至病房找她,且她與他人間之私人糾紛,已不當影響日間病房之其他病患情緒及病房秩序所致,並非因醫師認她自始無需住院治療或認她是裝病或誇大病情。
第五、本件雖有檢舉人檢舉張女等人裝病詐保,但依檢舉人的陳述,可知檢舉人並非專業醫療人員,其對於張女等人的實際病情,毫不知情,只是因對「外表看起來好好的卻住院、住院就有錢領」感到懷疑及疑惑,希望員警介入調查,不能因檢舉人的檢舉,逕認張女等人就診住院即爲裝病詐保。
第六,楊姓被告在法庭上雖曾提及「沒真的生病」,但衡情精神病患因缺乏病識感,不認爲自己生病,也不認爲自己需要接受治療等情,並非罕見,所以縱然楊主觀上認爲自己沒有生病,仍不影響其實際上經醫師診斷患有精神疾病並安排住院,依保險契約得請領保險之正當性。
第七、張等8人間具有親屬關係且先後因精神疾病住院治療,但依證人證述可知,精神疾病因有家族遺傳因素,且有因同病相憐而結爲夫妻之情,故精神病患家族中可能會有很多人罹患精神疾病就診治療情形,無從以張等8人間具有親屬關係,即推認其等裝病詐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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