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從嚴懲治資本市場財務造假

資本市場財務造假嚴重擾亂資本市場秩序、動搖投資者信心、侵犯投資者權益。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濟犯罪檢察廳印發《關於辦理財務造假犯罪案件有關問題的解答》,進一步明確案件事實認定、法律適用重點問題,傳遞出依法從嚴懲治資本市場財務造假犯罪的強烈信號。

全鏈條追溯

財務造假是證券市場的毒瘤。常見財務造假犯罪主要涉及欺詐發行證券與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以及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等幾種犯罪。

最高檢經濟犯罪檢察廳副廳長張建忠在接受經濟日報記者專訪時表示,財務造假犯罪具有以下特點:一是手段隱蔽、模式複雜。虛假財務數據隱藏於各項業務數據背後,互相勾連,隱蔽性強。如採購、生產、銷售、物流全流程虛構業務造假,濫用會計處理虛構業績造假,利用保理業務、跨境業務“空轉”“走單”造假等多種形式。二是動機多樣。如有爲上市融資對發行資質數據造假,有爲避免因連續虧損退市而虛增業績造假,有爲實現併購重組業績要求而虛構利潤造假,還有爲滿足銀行貸款要求對營業收入造假等。三是犯罪層級多、鏈條長。公司企業內部高中低層人員從組織指揮到具體實施均有涉及,外部上下游關聯公司共同參與,中介組織人員配合造假或者爲造假充當“橡皮圖章”,呈現全鏈條系統性財務造假。四是與其他犯罪密切關聯。部分財務造假犯罪背後隱藏着挪用、侵佔、背信等關聯犯罪,造假是“表象”,其目的是掩蓋“掏空”上市公司資產的犯罪行爲,給投資者造成嚴重損失。

張建忠表示,針對財務造假犯罪的上述特點,檢察機關全面貫徹落實中央零容忍要求,積極引導公安機關深挖徹查,不僅要查清企業賬面財務數據,還應當深入生產經營環節、深入上下游關聯交易,穿透查清基礎生產經營數據、交易數據是否真實,是否有“掏空”上市公司的相關犯罪。同時,檢察機關依法從嚴全鏈條追訴組織實施財務造假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責任人員,爲財務造假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中介組織,以及其他配合上市公司實施財務造假犯罪的單位和個人,並且根據罪責刑相一致原則分層分類處理。

打擊造假者

張建忠表示,目前財務造假犯罪形成以上市公司爲核心,中介組織與上下游關聯企業互相配合的“生態圈”。《解答》明確對造假上市公司和專門爲財務造假提供“一條龍”服務的單位、個人從嚴打擊,讓造假者罪無可逃,打破造假“生態圈”。

《解答》充分發揮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升檔法定刑的震懾作用。其中明確“情節特別嚴重”升檔情節的把握標準,強調財務造假犯罪行爲往往同時符合幾種追訴標準,應當依法全部查明,全面評價犯罪情節和危害後果。

此外,對中介組織及其人員參與造假行爲構成數罪的,從一重罪處罰。《解答》明確中介組織及其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責任,其同時參與財務造假行爲成立財務造假犯罪共犯的,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新認爲,《解答》的出臺,迴應了司法操作中長期存在的難點和盲區,有利於震懾打擊財務造假犯罪。《解答》明確對於欺詐發行證券後,在持續經營階段又實施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的,以及爲欺詐發行證券向金融監管單位或人員行賄,又構成行賄犯罪的,均數罪併罰。同時,全鏈條打擊財務造假除了直接打擊造假者之外,還要壓實“看門人”責任,依法嚴懲中介機構等“幫兇”或者“第三者”。例如,參與財務造假的中介機構主要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及相關責任人員,今年上半年,證券執法部門對履職不到位的中介機構從業人員採取市場禁入措施6人次,這都是在警示相關責任人應勤勉盡責。

保護投資者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高度重視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強調“健全投資和融資相協調的資本市場功能”“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強化上市公司監管和退市制度”“健全投資者保護機制”。

最高檢駐中國證監會檢察室副主任、經濟犯罪檢察廳主辦檢察官羅曦表示,我國證券法設置“信息披露”專章,明確發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在披露信息時,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同時,法律加大了對包括信息披露制度在內的違法行爲的處罰力度。

近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證監會等六部委《關於進一步做好資本市場財務造假綜合懲防工作的意見》,意見提出17項具體舉措,釋放“懲防並重”政策信號。

從案件查辦情況看,欺詐造假的上市公司雖是少數,但損害了上市公司羣體形象、動搖投資者信心。《解答》引導警示公司、企業和中介組織人員等經營主體依法經營、盡職履責,促進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資本市場環境。

投資者保護是辦理財務造假案件的重中之重。羅曦表示,檢察機關將持續加大追贓挽損力度,以追蹤資金爲導向,深挖洗錢,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等犯罪線索,全力追繳違法所得;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引導督促涉案人員主動退贓退賠;依法支持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多途徑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羅曦認爲,少數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實際控制人爲一己私利漠視法律規定,欺瞞廣大投資者。公司企業應嚴格按照會計法和相關會計準則的要求進行財務處理,依法依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謹守“不作假賬”的底線,不觸碰法律紅線,爲投資者決策提供有效價值參考。上市公司大股東、實際控制人等應當規範投資經營行爲,聚焦上市公司主業發展,切勿把上市公司當“提款機”,“掏空”公司資產“竭澤而漁”。

如何防範財務造假風險,更好保護投資者權益?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方俊認爲,從公司內部而言,要規範公司治理結構,加強董監高人員勤勉履職,加強公司內部監督,防止控股股東、實控人越權、舞弊以及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從公司外部而言,各類中介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 (經濟日報記者 李萬祥)